不起诉的实体根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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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包括前言、第一章至第六章共七个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和研究方案。不起诉是基于起诉便宜主义的一项重要检察裁量权。不起诉,既是程序法问题,又是实体法问题。既往关于不起诉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从实体法上对不起诉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论文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事法律一体化的思想,对于正确认识不起诉的价值,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功能,完善和发展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论文建立了如下逻辑框架:刑法具有定罪机能和出罪机能,起诉是实现刑法定罪机能的程序路径;不起诉,是实现刑法出罪机能的程序路径;不起诉之功能和价值的实现,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还依赖于刑法理念、刑法原则、刑事政策和刑法规范等实体规定。就上述实体根据的特征而言,刑法理念根据是先导性的,刑法原则根据是稳定的,刑事政策根据是适时的,刑法规范根据则是直接的。  第一章对不起诉制度及其程序根据做了一个粗线条的描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概念、分类和价值。从法律规定上,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从理论研究上,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裁量不起诉两类;三分法中的存疑不起诉区别案件不同情况,既可能是二分法中的法定不起诉,也可能是裁量不起诉。不起诉的核心价值是人权保障和诉讼经济。论文以法国、德国、日本和英国、美国为例,简要叙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大陆法系国家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的发展历程,先有法定不起诉的适用,后有裁量不起诉的诞生和发展,裁量不起诉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当事人处分主义的诉讼理念,在实践中一直奉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一直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裁量不起诉的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原因之一是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需要,而我国的不起诉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却主要不是为了诉讼经济和效率方面的考虑。其次,论文阐述了不起诉的程序理念根据,主要是公共利益考量原则、诉讼效益原则和比例原则。第三,论文分析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程序规范根据,并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为基础,分析了不起诉的程序规范根据与实体规范依据的关系。不起诉制度的直接程序依据是起诉便宜主义,而起诉便宜主义的直接理论依据包括目的刑教育刑理论、刑法谦抑理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个别化等刑事政策根据。其逻辑顺序是先有目的刑理论的崛起,后有起诉便宜主义的勃兴。  第二章从人权保障、刑法谦抑、罪刑法定三个理念论述了不起诉的刑法理念根据。论文首先阐释了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主要体现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指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不是对所有人的保障,不是对一般公民的保障,而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二者应当积极协调,尽量避免刑罚手段,而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同样可以达到保护社会的机能,同时还实现了保障人权的机能。其次,刑法谦抑理念所包含的最后手段性、宽容轻缓性,紧缩性、经济性以及要求司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裁量不起诉价值意蕴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律和司法必须体现和保障基本的人道主义价值,不起诉包含的人道主义,使“仁慈”不仅是立法者的美德,也是司法者的美德。第三,罪刑法定原则是不起诉的重要理念根据,论文评述了关于我国刑法第3条的争论,将其概括为赞赏派、批判派和解释派三种观点,论文支持解释派的观点,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合理解释,其含义与经典罪刑法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予以不起诉,直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存疑不起诉的直接诉讼理论根据是无罪推定原则,其刑法理念根据是罪刑法定原则之禁止类推解释;酌定不起诉的正当性根据在于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即限制刑罚权力、保障人权的价值,这与酌定不起诉的出罪功能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第三章对不起诉的刑事政策根据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论文提出不起诉制度是刑事政策的选择,目的刑教育刑理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个别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主要刑事政策根据。首先,目的刑教育刑主义主张,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矫正、改造犯罪人,而不是单纯的威慑与惩罚,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方式预防犯罪人不再犯罪,或者达到同样的改造效果,就没有必要对犯罪人施加刑罚。目的刑主义的兴起使传统的报应刑理论所要求的有罪必罚、有罪必诉的原则开始松动,犯了罪不一定都要起诉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裁量不起诉可以选择刑罚替代措施对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挽救,这与目的刑主义的初衷是不谋而合的。其次,检察官通过不起诉的方式终止诉讼程序,使案件不进入审判阶段,是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不起诉与非犯罪化刑事政策要求的经济性和谦抑性相一致。非刑罚化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规定免刑制度和免除处罚情节,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的实质限制;二是通过非刑事制裁措施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限制;三是通过保安处分,弥补刑罚功能的不足,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在非刑罚化刑事政策理念下,刑法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工具,它不以刑罚作为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非刑罚化的理念和要求契合了酌定不起诉的内在价值。刑罚个别化的刑事政策要求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而不是其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刑罚。刑罚个别化为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和理论上的理由,也是不起诉制度具体运用过程中的参照标准。与刑罚个别化密切相关的社会防卫运动坚持反对报复性惩罚制度,坚持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的人道主义,与不起诉制度的设定初衷、制度期待等都保持一致。三是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关于“宽”的政策规定,以及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指导性文件,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提供了现实而广阔的空间。  第四章从犯罪社会学视角对不起诉的实体根据进行了实证性分析。该部分主要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从三个方面展开探讨:一是对转型期中国的犯罪总体现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提出犯罪高发的现实和紧张的司法资源对不起诉有现实的需求。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从《未成年人保护法》、《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内单行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消极后果等方面,分析了不起诉制度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最佳途径。三是基于流动人口犯罪的实证分析,提出了“穷人犯罪”的概念,从穷人犯罪的动机、对象和结果三个角度提出了穷人犯罪的模型,基于伦理、国家责任和实质正义观,探讨了“穷人犯罪”的可宽宥性以及相对不起诉对穷人犯罪的救济和司法适用。  第五章对不起诉的刑法规范依据做了系统的梳理。不起诉的刑法规范根据众多,分布于刑法总则、分则、刑法修正案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当中,论文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起诉类型为脉络,对上述实体规定进行了归纳分析。首先,法定不起诉的刑法规范依据包括:(1)刑法第13条“但书”非犯罪化之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进行了分析,将有关“但书”司法解释归纳为“不认为是犯罪”、“不作为犯罪处理”、“不以犯罪论处”、“不追究刑事责任”四种情况,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在论文中悉数体现;(2)刑法第87条时效制度之规定,从“已过追诉时效的刑罚消灭效力”、“已过追诉时效的判断事项”和“已过追诉时效的限制”三个角度予以解释;(3)刑法特赦制度之规范,着重分析了特赦免刑与法定不起诉的关系;(4)刑法告诉才处理制度之规定;(5)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之规范;(6)刑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不适格之规定、无主观罪过之规定、正当化事由之规定、犯罪后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五种情况。其次,酌定不起诉的刑法规范依据包括:(1)刑法第37条非刑罚化之规定,论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的关系及其理论聚讼进行了评析,本文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是“免除刑罚”的前提条件,对于符合“依法免除刑罚”的案件,不论犯罪情节是否轻微,都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2)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之事由,论文从有关行为人的情况、有关犯罪行为的情况、有关犯罪后的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了归纳。论文分析了刑法第37条与其他法定免除刑罚的关系,认为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论文还分析了刑法第72条缓刑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第三,论文从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三个方面,论述了存疑不起诉的刑法规范依据。  第六章对不起诉制度改革做了简要的展望。本部分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对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改革现状和理论依据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化建议。二是在分析酌定不起诉适用率低的原因基础上,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酌定不起诉还有依法适用的巨大空间,认为那些可能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宣告无罪”以及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刑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三是借鉴国外经验,分析了完善我国不起诉决定后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路径,提出了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一定的不起诉实体裁量权的可能性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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