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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乡村社会的民间法有其自身的演化轨迹和嬗变历程。它既受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又与国家法律的发展息息相关。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政权体制和儒家伦理思想的精神控制,民间法在乡村中非常发达,成为控制乡民生产、生活的主要规范。并与“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的国家法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着传统社会的秩序与稳定。随着社会变迁,国家法律被现代法律体系所取代,乡村社会中的民间法也发生了转变,经历了由盛而衰又重新出现的变化过程。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商品经济的浪潮、乡村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现代生活方式和观念的传播要求国家法在乡村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民间法依然是乡村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建构以国家法为主,以民间法为辅,二者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二元互动法律体系是乡村社会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