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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讯技术、交通条件的改善,国际贸易发展十分迅速,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加剧,作为竞争之重要武器——商标作用凸显。国际社会对商标十分重视,制定多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的签订,提高了商标国际化水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出台,推动声音等新型商标的发展;《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更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注册范围。为了与国际接轨,满足国内的需要,我国于2013年8月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允许声音商标进行注册,2014年5月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将其使用16年“开始曲”声音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成为我国申请声音商标的第一人。由于我国对商标权取得实行的是注册制度,未注册商标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声音商标注册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与传统可视性商标相比,声音商标具有无形、依附电子设备、易混淆等特点,所以其注册也应有别于传统商标。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经验和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现行声音商标注册法律规定有一些缺陷:一是在注册的实质要件方面,存在禁止规定不全面、显著性审查标准和相似认定标准不全面、解决与在先权利冲突规定不明确问题;二是在注册的形式要件方面,存在书面表达方式不合理、公示检索平台未建立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声音商标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说,针对注册实质要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要修改注册禁止规定:将外国国歌、军歌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使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歌曲纳入其中。二是要将现行声音商标显著性和相似认定“粗”线条标准细化,便之更具有操作性。三是要将“声音权”确定为一项新的人格权,正确处理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与“声音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关系;针对注册形式要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要根据我国声音商标立法实际,合理确定声音商标注册的书面表达方式。二是要抓紧时间建设公示检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