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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取消电信不对称管制的呼声传出,电信不对称管制的存在遭到了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设立不对称管制的初衷已经不存在了,不对称管制制度已经阻碍了中国电信行业的竞争,并且该制度在美国的运用已经引起了美国电信企业的并购浪潮。但是,经济学家们所认为的不对称管制制度在中国电信业的运用是否真的是穷途末路了?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去论证不对称管制制度在电信业的合理运用。一个良好的制度是能够促进有效竞争的,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之上的,它通过合理设计能够平衡电信企业的各方利益,合理安排电信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促进电信行业竞争的目的。不对称管制制度在中国已经力行了十年之久,但在各个领域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电信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电信行业法律体系存在缺位状态导致制度的执行力不够,操作困难;《反垄断法》的出台并不能解决电信行业存在法律体系缺位的问题,作为事后管制的《反垄断法》应与作为事前管制的电信行业法律法规并行其道,共同治理电信行业的法律问题;并且,在现有有效竞争格局尚未存在的情况下,不对称管制制度设立的初衷并未改变,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本文试图立足于现有的不对称管制制度,针对其内容存在的不足加以制度设计和合理安排,寄希望在《电信法》商议阶段提出合理有效的立法建议,促进电信行业的竞争。在整个不对称管制制度中,主导运营商标准的认定是设立制度之基本。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存在矛盾和冲突,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加以确定,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不只能存在固话领域,随着移动领域的迅速发展,移动领域的不对称管制也应当建立,以此来规范移动领域中的主导运营商。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要站在细分市场的角度上,综合考虑市场占有率、企业的规模与发展潜力、该业务市场的潜在竞争以及集体垄断等因素。不对称管制的适用范围涉及市场准入、互联互通、普遍服务、资费管制、号码携带、数网竞争等方面。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的方法,指出各个适用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并以全新的视角去审视不对称管制在这些领域的运用。在市场准入方面,现阶段不能取消所有领域的许可制度,应区分不同的领域实行许可制度,逐步放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是较为适合现有的市场体系的。互联互通方面是不对称管制运用的重点领域,各项有针对性的法规相应而生,但因其没有有效的操作性和配套机制,收效甚浅。目前,不对称管制在此领域的发挥主要是细化主导运营商的义务,比如确立互联互通协议文本,确定主导运营商的报告义务和责任制度以及相应对非主导运营商的民事救济机制。资费领域的不对称管制有所放松,但是移动领域的不对称管制仍为需要,对其管制也应从纯粹给予优惠转化到价格上限管制,而在价格上限管制的审批程序上给予新兴运营商一定的便利,例如备案制,而对主导运营商采用审批制,在程序上加重主导运营商负担的义务;在价格上限管制中,不仅考虑主导运营商的利益,还应考虑非主导运营商的利益,为主导运营商确立一救济机制,避免恶性价格战的产生。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关于如何利用普遍服务基金提供普遍服务问题,诸多理论支持公开竞标的方式,但是笔者认为合理利用不对称管制在此领域的运用,在普遍服务实施者方面限制主导运营商竞标,让非主导运营商竞标抢占有限的市场份额,因为普遍服务的提供也是占有现有有限市场的一个途径,而让此途径被有利的主导运营商占有,不利于促进电信市场的竞争。号码携带业务关系着客户资源,关系着各大运营商的竞争实力,因而没有不对称管制制度的适用是无法运作的。同样,数网竞争涉及的利益更广,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也是不对称管制在此调整的重点。不对称管制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依靠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以及合理的责任制度的确立,否则制度形同虚设。总之,为了扶持电信行业中的中小运营商,进一步引进国外电信运营商,防止主导运营商滥用市场权力,中国应借用《反垄断法》出台的契机,尽快出台《电信法》,在不对称管制制度能够运用的各个电信行业领域建立并加强不对称管制制度,并为此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其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