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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立法中一般均有规定的一项古老的制度,主要是解决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之后,在赔付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目前有关法律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并不详尽,使保险代位权在其适用范围上与行使过程中不断产生争议,笔者在对这些争议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却对保险代位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法律对其予以强制性规定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在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有些学者对保险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驳,甚至主张将之予以废除,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对保险代位权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并没有废除的必要。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便是通过对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行使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保险代位权产生的背景,在对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定当然代位主义提出置疑的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从法定当然代位向约定代位转变的可行性。文章除前言与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保险代位权概述。本章通过对保险代位权的含义、适用范围及其行使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保险代位权产生置疑的原因及意义。第二章对保险代位权理论基础的合理性置疑。保险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三大理论基石是:损失补偿原则、民事惩罚原则、保护投保人利益原则,由此衍生出的保险代位权存在的理论依据:不当得利说、社会公平说、保护投保人利益说,通过对上述理论基础与理论依据的批驳,证明保险代位权的存在并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第三章对保险代位权法定当然代位主义的合理性置疑。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代位权的取得采取的是法定当然代位主义,然而,保险代位权的法定主义却极大地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日益崇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今天,可以试着将保险代位权从一项法定的权利转变为一项可由当事人意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