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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正确处理的问题,对我国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我国在处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使政府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必须重点关注的课题。2016年6月,我国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其目标是,既要防止拟定的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的出台,又要追根溯源,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政策和规定进行排查和清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关键性举措,也是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里程碑。从世界先进司法辖区的经验来看,OECD最先建立了竞争评估制度,专门颁布了《竞争评估工具书》,并持续进行更新和完善。英国、澳大利亚、韩国、西班牙、日本等国家都要求政府组织或机构对拟定的和已经实施的公共政策措施进行竞争评估,进而实现了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欧盟实行的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目的同样也是保护市场竞争不受政府援助行为的干预。其在《欧盟运行条约》中规定了适用标准、豁免条件、审查程序、非法国家援助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等等,这些类似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做法在国际上已经相当成熟。考察我国刚刚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层面上,目前只有两部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在审查内容、对象、方法等方面都没有细化,在审查程序上仍是空白;在地方层面,虽然广东、江苏、湖南等20多个省份发布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施意见,但是总体来看,除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之外,并无其他重大创新,都在待国家层面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之后再形成地方版本。《意见》规定从2017年起全国各省都要建立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审查制度,并且指导其政府部门和所辖市县及其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故此,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细化,设计相关实施程序是当务之急。本文包含六个部分:在导言部分,本文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导致政府干预市场的必要性,但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手段反过来又可能会不当地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在借鉴先进司法辖区竞争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必须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操作性的配套实施细则。第一章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历史沿革、概念及其经济和制度价值。第二章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包括阶段性成果和需要完善之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完善之处表现为审查对象不够明确,审查标准尚待完善,审查方式合理性、可行性与不足并存,审查效力模糊和审查程序亟待构建等问题。第三章针对第二章第二节所提到的实体问题,即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第四章针对第二章第二节所提出的程序问题,设计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步骤。文章结论部分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在审查的对象上,未来应当包含除了宪法之外的拟定的和正在实施的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措施;审查标准上,应当将“对消费者可获信息及其选择的限制”标准纳入审查体系。在审查方式上,当前实行的内部审查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是要采取合理的监督机制和防控手段保证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在审查效力上,应当赋予审查结论以强制执行力。在审查程序上上分为6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