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判决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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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民事判决理由所认定的事实对后诉产生何种效力存在许多争议。预决效力指前诉中已经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所产生的影响后诉事实认定的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3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实践中有时需要通过确认前诉判决理由中认定的事实的效力,进而作出后诉判决。虽然我国对民事判决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并未形成制度化规定,司法实践中预决效力的适用障碍重重、问题频现,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体现在预决效力的理论根据不明晰、具体适用要件不明确。学术界对于是否应该赋予已决事实以预决效力的争议不断,对于预决效力制度完善的途径也是百家争鸣。目前尚未能形成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观点。本文在明晰理论根据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对构建我国的预决效力制度提出设想,尝试明确其理论基础、适用范围、适用要件及制度保障。本文正文部分共五章。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本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做了梳理,明确了本文重点分析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理论基础不明晰、学理解释多元以及审判适用不统一。第二部分,从民事判决中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的含义出发,在厘定基础概念的基础之上,讨论预决效力的理论根据和性质定位,同时论述赋予已决事实以预决效力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诉讼效率的提高、程序保障的完善以及法的安定性的呼唤。第三部分,梳理总结我国法律中关于预决效力规定的演变以及目前我国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规定情况,分析存在的立法问题,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总结目前司法实务中的主要司法问题,最后明确以上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理论基础的不明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第四部分,梳理与预决效力相关的理论及实践样本,如争点排除规则、争点效理论、参加效理论、司法认知理论,从中找出对我国预决效力制度构建的可借鉴之处,为最终构建我国预决效力制度提供参考。最后,从预决效力的性质、适用范围、适用要件及制度保障等多角度出发,尝试完善我国的预决效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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