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澳大利亚法院调解之比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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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分析了中国借鉴澳大利亚法院调解制度的目的。我国目前法院调解工作面临着几大问题:1、我国法院调解的主体过分单一,这是法院调解制度受到诸多诟病的根源;2、我国法院调解工作的保密性差,当事人无法信赖调解程序;3、我国法院调解的效率优势逐渐消失。澳大利亚与我国同样面临因诉讼量的增长造成法院案件积压的情况,然而澳大利亚法院调解通过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法院堆积的旧案得到了处理,诉讼超过审限现象大大减少。因此,该国法院调解的制度设计、经验值得参考借鉴来解决以上我国法院面临的问题。其次,笔者分析了两个国家法院调解的内涵,提炼出双方关于法院调解涵义的诸多共性。只有在比较研究的对象属于同一范畴,有较大相似性,比较研究才具有可行性。在第二章,笔者对中国、澳大利亚的法院调解进行全面深入的比较。首先对中国与澳大利亚的法院调解在程序启动、适用范围、调解主体、形式、程序终结、调解的法律效力以及费用负担等立法进行了比较。在寻找出具体差异的基础上,笔者分别从立法背景、两国国情等角度探寻了产生差异的原因。其次是对两国法院调解的价值取向进行比较。一般的法律制度主要包含着的价值为自由、效率、正义和秩序,这些价值经过不断的冲突、协调、平衡最终外化形成制度本身。笔者立足于具体制度比较的基础之上,探究两国在设计法院调解制度时对价值要素如何进行平衡协调。笔者建议我国应学习澳大利亚,立足于自愿原则之上,在各价值要素间进行科学平衡,向兼顾公平、效率方向发展,这是符合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法治现状及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是“借鉴澳大利亚法院调解制度”。笔者首先提出了我国法院可以借鉴澳大利亚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应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工作资源来协助法院调解克服当前面临着的困难。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民间调解主持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通过立法、政策的扶持,成为法院调解制度的强大支持力。其次,笔者主张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应确立彻底的保密原则,这是符合调解心理学,并使法院保持中立、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第三,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法院调解中理性的强制,适当赋予法官调解工作的强制启动权。因为过度的自愿原则有碍公平正义的实现,强制启动调解程序并不等于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更符合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现状和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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