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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及其它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其中又以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规定为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如果程序违法,即违反了其程序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完善相应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保证行政机关履行程序义务,是行政程序法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确立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理论根据——独立客观存在的行政程序权利义务。行政程序权利义务是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应履行的程序义务,其中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即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是行政程序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以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为主要规范内容,这种客观存在的程序义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程序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使程序独立于实体而存在,行政机关这种独立的程序义务决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只要程序违法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必视实体是否违法而定。 第二部分分析了追究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前提条件——行政程序违法。行政程序违法是行政主体违反强制性法定程序或滥用程序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行为才构成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另外,行政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方式违法、步骤违法、顺序违法和期限违法。 最后一部分“实现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基本形式”是全文的重点。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德、法等西方国家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的构想。考察国外的规定,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特点,规定了撤销、无效、补正、变更、转换等多种形式,并且区分不同的程序或情形,八硕士学住论文 \羹一少hW工R’Sn1臼IS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一律予以撤销。与国外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简单,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首先要借鉴国外规定,区分不同的程序和情况确定不同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程序违法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建立多样化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