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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贫困表现方式呈现多样性,由收入型贫困转变为收入型贫困与支出型贫困并重,支出型贫困成为当前贫困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有效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成为政府民生领域的重要任务,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作为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内容,缺乏对贫困表现方式变化的应对举措,主要表现为该制度的对象认定机制尚无相应的改进措施。因此,深入研究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问题,是完善贫困救助制度体系的前提,对于缓解我国城乡支出型贫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我国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包含认定标准和瞄准机制,将城乡低保作为解决支出型贫困的救助制度,这两方面应如何应对?围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机制问题”这一主题,本研究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在贫困表现方式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存在什么问题?第二,导致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问题的原因是什么?第三,未来应如何优化城低保对象认定机制?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以目标定位理论、政策网络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统计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在论证将支出标准纳入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对我国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问题、原因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并借鉴香港地区的实践经验,探索能精准识别支出型贫困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优化对策。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应增加支出标准。理论研究认为应以收入与支出标准来衡量贫困,收入标准反映基本物质资料的缺乏,而支出标准则反映出发展型资源的缺乏。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瞄准的是贫困对象,应随贫困衡量标准的变化而调整为收支双重标准,多个国家与地方的实践也验证了贫困及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双重认定标准的合理性。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城乡低保存在悬崖效应,一方面证明了城乡低保对低保家庭的支出型贫困具有一定的减贫效应,说明城乡低保救助支出型贫困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凸显了制度的不公平性,即同等贫困程度的低保家庭与非低保家庭,前者因获得低保救助未来陷入支出型贫困的可能性显著低于后者,从而论证了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增加支出标准的必要性。第二,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瞄准效率相对较低。已有文献认为我国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的瞄准效率不高,但是在缺乏参照前提下得出的结论。本研究基于家庭贫困程度的差异构建了体现贫困敏感性的覆盖率和误保率指标,并分别以最小二乘回归、SVR等模型构建的代理家计调查法为参照基准,研究我国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的瞄准效率。结论显示,代理家计调查法的瞄准效率优于城乡低保的瞄准方法,特别是基于SVR的代理家计调查法的预测结果,在各类样本组的所有指标中均具有最优表现。第三,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认定标准和瞄准机制存在问题。本研究进一步通过对访谈内容进行深度分析,发现导致城乡低保的悬崖效应与瞄准效率相对较低的原因在于认定标准设置和瞄准机制的不合理。在认定标准设置上,收入标准与家庭财产标准设置的缺陷,以及全国范围内大部分地区支出标准的缺失,导致无法认定事实贫困对象,从而产生悬崖效应;瞄准机制的问题则主要表现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问题与基层行政执行偏差上,具体包括数据共享困难、核对人员能力还不能适应当前核对工作的需要、人情保、维稳保及评选民主化虚设等问题。第四,导致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问题的原因为政策网络内多元主体利益冲突。基于政策网络理论分析,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问题是由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政策社群内以及地方政府间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造成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设置的缺陷,地方政府间网络内的各类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考量造成了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机制的数据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地方政府间网络以及议题网络的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造成了基层政策的执行偏差行为。第五,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机制需进一步优化。需进一步探索全方位的、衔接紧密的、可操作的优化措施来提升城乡低保对贫困家庭瞄准的精准度。在现有城乡低保制度的基础上,优化思路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对象认定标准方面,以民众利益为公共政策制定目标,减少博弈,将支出标准纳入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中,设计合理的刚性支出项目与资格认定方案;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方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机制建设;在基层行政管理方面,完善基层执行者的激励机制,平衡工作压力等;最后,对其他配套措施进行优化改进,包括出台社会救助法律以提高民众的违法成本、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城乡低保监督机制的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