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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是法律适用的前提。目前,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未作明确的概念界定,同时对无营业执照用工的法律关系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无营业执照用工法律性质判定的混乱。本文从三则案例出发,分析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并考察了国内外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指出我国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上的不足。笔者通过本文,对无营业执照用工下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了一些浅层次的思考,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增益。本文按照如下结构展开论述:引言从当前实践对无营业执照用工案件判定的现实情况出发,指出准确界定该类用工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它的法律性质做些研究和思考。这也是本文的研究价值。第一部分以三则案例为着眼点,指出审判实践中对无营业执照用工性质判定的混乱,并归纳出三则案件的争议焦点——无营业执照用工下的社会关系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性质?这一问题贯穿全文,是本文的核心。本文的余下部分均围绕此一问题展开。第二部分分析了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非法用工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这部分的重点在于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分。通过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历史演进的考察,得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本质的不同,并指出无营业执照用工下的社会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和劳动关系具有更密切的联系。第三部分指出无营业执照用工与有营业执照的用工并无本质不同,前者之所以被排除在劳动法外与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密切相关——现行劳动立法在认定劳动关系时确立了用工方主体适格的标准。但这一要求并不具有合理性,它不仅不符合当前劳动关系主体扩张的需要,更是漠视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从属性。第四部分考察了国外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进行了中外对比。得到结论: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当今世界的主流做法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从属性或控制性进行判定,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主流做法。在此基础上指出,无营业执照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故应认定它为劳动关系。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第五部分对引用案例的法律关系性质重新作出界定,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