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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上一项亘古常新的制度。该制度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和构造也经由社会的演进、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变迁而被赋予更新的内容。在英美法系,该制度业已发展成为继合同法、侵权法之后“债法”的第三大法域。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大陆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表现在立法中,条文设计极其简略,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新近出台的《民法草案》都仅设一个条文予以概括,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及其效果欠缺具体明确规范,没有可操作性,如此简略的条文设计在各国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极少被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在具体案件中予以适用;在理论研究中,对不当得利制度缺乏问题意识,而是想当然的认为不当得利制度内容匮乏,缺乏研究价值,故而鲜有系统、深入的,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大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不当得利制度仅具有拾遗补缺的功能,乃为“民法的垃圾箱”。目前民法学界有限的研究资源主要集中于对一些“前卫”问题的探讨,而对一些传统的民法制度却相当的漠视,事实上,我们对一些民法传统制度的研究是非常欠缺的。民法法典化的实现必须以充分的理论准备为前提,对具体制度尤其是传统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乃是这种理论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些传统制度无疑是构成民法典的“骨架”。为了制定出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我们在展望未来而向前看的同时,必须回归传统向后看,因为只有认识传统,才谈得上改造传统,才谈得上对传统的民法制度进行重新的检视和构造。为此,笔者乃选取了不当得利这块极其传统而似乎已被现实遗忘了的领域进行开垦。 本文在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予以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具体构造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在研究思路上,本文始终坚持解构和建构的统一,在批判对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和构造的错误认识基础上对之予以重塑。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尤其强调系统论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本文将不当得利制度定位于一种系统性存在,在研究过程中始终把不当得利制度置于系统中予以考察,不当得利制度的系统性存在是外在系统和内在系统的统一。从外在系统看,不当得利制度牵涉甚广,与其他制度关联甚密,此为不当得利制度研究的困难所在,亦为其研究魅力之所在,本文力求在制度关联中展开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从内在系统看,不当得利制度构成中之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构造与不当得利法律效果的认定具有互动性,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各个构成要件之间更具有互动性。不当得利制度之外在系统与内在系统的要素的确立及其间的结构安排决定着不当得利制度功能的实现,不当得利制度功能的确立又影响不当得利制度本身的安排。在研究过程中,充分运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各种立法和理论的比较研究,力求构造适合我国实际的现代不当得利制度。 本文由导论、正文、尾论三部分构成,共二十余万言。 导论部分阐述了不当得利制度架构的事实、逻辑和价值背景。指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制度性存在,其存在样态和适用范围深受一国的社会情势(事实)、法律结构(逻辑)及立法取向(价值)的影响。从社会情势(事实)层面看,不当得利制度的调整范围深受其所处之法律体系所根植的历史传统、文化观念、生活习惯的影响。从法律结构(逻辑)层面看,影响不当得利制度构造的因素,有内在结构要素和外在结构要素两个方面。内在结构要素即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各要素,外在结构要素即民法的其他制度要素。从立法取向(价值)层面看,不当得利制度的构造受立法者的超越其它客观现实性的纯粹主观的价值选择影响甚巨。 正文部分由七章构成,分别论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生成、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与功能、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特殊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类型化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第一章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生成。该章分别探讨了大陆法系不当得制度的发展脉络以及英美法系不当得利制度的缘由。不当得利制度缘自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对不当得利的调整是通过个别诉讼格式进行的,并未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文章指出在罗马法中,不当得利至少有两种含义:第一,作为某一种返还诉的基础,即。ondictio sine causa,该种诉具有概括性,主要是为弥补其他各种具体返还诉的空白而存在的;第二,作为所有具体返还诉的自然法基础。《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对不当得利未设统一规定,而继受罗马法就各个condictio分别规定构成要件。第二草案在规定不当得利一般原则的同时,并就一些个别不当得利设具体规范。法国的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诉权,主要是通过学说和判例难产的。《法国民法典》并未设不当得利一般规定,仅设定非债清偿一例。这种立法体例与18世纪Pothier的著作的影响密不可分,该著作一方面仅论述了非债清偿,另一方面把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挂钩,将不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