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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过程中以胁迫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通过三则案例及处理结果的介绍,归纳出此类案件存在的普遍争议。然后笔者沿着区分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路径,阐释犯罪本质,并对敲诈勒索罪成立条件进行分析,为权利行使过程中以胁迫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性质做出认定,最后形成处理类此案件的一般性原则。本文内容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三起因行使权利索要财物而行引发的敲诈勒索案,提出此类案件中认定敲诈勒索罪存在的争议性问题。第一,非财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有权通过胁迫手段向侵权者索要物质赔偿;第二,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以胁迫手段索要巨额财物,是否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权利行使过程中使用的手段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对于上述争议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阐述这些不同观点及背后的理由。第二部分通过对犯罪本质的揭示,探讨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为区分权利行使过程中以胁迫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奠定理论基础。首先从犯罪本质中寻找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标准,通过对国内外犯罪本质学说的介绍与评价,将行为是否严重超越社会相当性作为区分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从理论上把权利行使过程中以胁迫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界分为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只有严重超越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可能评价为敲诈勒索罪。第三部分论述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行行为表现为胁迫。为了将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放在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分界的背景下进行审视,笔者还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财产犯罪中的重要意义,以及胁迫程度的衡量标准进行了阐释。第四部分笔者在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分界的视野下,就如何对权利行使过程中以胁迫手段索要财物的案件进行定性提出分析思路,并最后总结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般原则。笔者从三个方面对权利行使过程中以胁迫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分析。第一,判断行为人以胁迫手段索要财物有无正当基础,只有在基础事实和基础权利均具备的情况下,索要财物才具有目的的正当性。第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超过要素,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往往需要运用司法推定。由于行使不确定权利的行为人原本就可以提出其自认为合理的索赔数额,按照推定的规则,权利行使过程中以胁迫手段索取巨额财物不能当然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宜将索要巨额财物与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联系起来。第三,判断权利行使过程中行为人使用的胁迫手段是否严重超越了社会相当性。如果行为严重超越了社会相当性,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