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一直备受关注,它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嵌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任何研究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学者都无法回避和非触及不可的领域。有鉴于此,专家学者们也对此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发表了大量著述,但是该问题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题理论性艰深晦涩,笔者又功底浅薄,难以有所创见,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整理、梳理下过往的刑法因果关系方面的学说,作些独立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对因果关系的总括性介绍,将哲学上因果关系的一般概念与刑法因果关系的一般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二者的异同,以期更准确的把握因果关系的特征和内涵。其次,将过往的因果关系理论区分为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和国内因果关系理论三个平行的层级,逐一介绍和评析,在介绍的过程中融入笔者对相应理论的理解认识,在评析的过程中浅谈笔者的一孔之见。其中,笔者对作为因果关系理论的探索先驱学说的“条件说”进行了十分详实的阐释,这是因为笔者推崇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推理结构需要“条件说”的基本观点。为了克服“条件说”的理论缺陷,笔者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另两种重要的因果关系理论: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占通说地位的是“双层次原因说”,即将原因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被称为“事实原因”,第二层级被称为“法律原因”,在对法律原因的选择上,笔者重点介绍了三种主张:近因说、政策说、预见说。介绍完国外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以后,回顾国内对此问题的观点看法,笔者着重梳理了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得出结论,并不存在实体上完全独立的这两种学说,因果关系总是这两者的统一。最后,在充分知悉过往因果关系理论的学说背景、基本观点、理论价值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推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操作步骤,首先应当确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客观上存在的实行行为,然后考察是否具备“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最后判断实行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在经验上是不是通常的,即对相当性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