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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是共同犯罪理论与认识错误理论的交叉部分,其能够体现共同犯罪理论的博大精深以及认识错误理论的错综复杂。对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对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有待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本文将立足我国的刑法,并以国内外关于共同犯罪以及认识错误的理论、学说为基础,尝试对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进行简要的研究,期望能够为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略微提供参考和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概述。首先,在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方面,笔者认同“整体—不法构成要件”理论,认为共同犯罪作为修正的构成要件,是一种违法层面的犯罪,另外还采纳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狭义共犯的限制从属性说。其次,在认识错误的基础理论方面,笔者列举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认识错误的理论分类以及罪责处理的学说,认为认识错误应分为构成要件认识错误、禁止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认识错误,并且针对构成要件认识错误认为应采纳主客观对应法则来进行处理。再次,笔者认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概念是指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或全部共同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出现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最后,笔者认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成立需符合事实、时间、主体三个条件,并且对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分类进行了简单论述。第二部分,同一共犯形式的构成要件认识错误。笔者认为同一共犯形式的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依据各要素的不同,可包括:客体错误、打击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加重结果错误、违法性阻却事由错误、行为主体错误等。在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当中,主要是可以分为犯罪故意的误解、实行过限、实行减少等等。对于这一系列的错误,笔者依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狭义共犯的限制从属性等共同犯罪理论以及主客观对应法则等认识错误处理方法来进行具体论述。第三部分,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构成要件认识错误。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构成要件认识错误主要探讨的是出现角色、作用、分工形式的认识错误,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形式之间的错误、帮助犯与共同正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以及帮助犯、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形式之间的错误,笔者将通过部分犯罪共同说、狭义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共犯形式之间的不法性包容关系、行为支配理论等共同犯罪理论以及主客观对应法则等认识错误处理方法来进行具体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