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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是指那些被依法判处自由刑而被监禁于监狱中进行服刑的人员。他们因为触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而受到刑罚。但是仅仅将他们依法判刑入狱并不能解决由于他们犯罪所衍生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当前刑罚功能实现的困境,例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难问题逐渐突出问题。而且,服刑人员在监狱里长期进行劳动教养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他们监狱劳改时容易引起的抵触心理,社会技能的弱化,难以顺利回归社会等问题。服刑人员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判以刑罚,这使得服刑人员本身有了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能凌驾于其人性之上。我们有必要予以研究关注。“政刑之于民,蔽耻而藏,久后转剧;德礼爱之,受之,有耻且格,民民亲亲,和乐也者。”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也应该注意管理方式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也有必要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刑罚功能实现的困境。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以及焦点问题的讨论。本部分先列举出两个相关案例,然后分析上述案例,概括出其反映出的焦点问题并进行简要讨论。第二部分为案例反映焦点问题的具体分析。集中分析当前刑罚功能实现的困境以及当前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状况,包括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社会保障问题,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亲属的社会问题,刑事受害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同时提及当前刑罚功能发挥陷入困境的一个社会现实——社会重新犯罪情况越来越严重。最后,论及2011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有期徒刑刑期延长的新趋势下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其给服刑人员带来的新问题等。第三部分为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分析。这部分内容为分析刑罚的功能以及功能实现过程的问题。然后,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激励作用、安抚作用以及缓冲作用对刑罚功能实现的辅助作用。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结论,即为服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这部分简要分析为服刑人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观念以及其几个特征,目的在于论证保障制度的建立依据以及合理性。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社会保障制度与刑罚的作用相结合,在当前服刑人员刑罚的制度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借助社会保障制度的激励作用、安抚作用以及缓冲作用来辅助实现刑罚改造功能、感化功能、安抚作用以及鼓励作用。思想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先于行动,笔者所提出的构想可能是海市蜃楼。但是,笔者仍然志愿为解决司法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难题作出羸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