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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的跨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前总理维利·勃兰特首倡全球治理。同期,学界也在学术层面提出全球治理理论。全球治理即多元行为体在全球范围内以规则治理世界事务的过程。可见全球治理的实质是一种规则治理。因此,作为跨国家空间中唯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必将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治理作用,不过国际法的治理过程却不是一帆风顺的。如可将全球治理的过程大致分为全球问题的治理、多元行为体的治理、以及全球化过程的治理三个维度。在全球问题的治理中,国际法对法律化不足的全球问题无能为力,在多元行为体的治理中,国际法面对多样的行为体其适用范围却是有限的,在全球化过程的治理中,国际法为应对碎片化的世界事务而不得不面临着自身规则体系的碎片化。所以,国际法是全球问题的解决机制,但它是一种具有有限法律效果的问题机制,国际法是行为体的活动框架,但它是一种主要适用于国家行为体的活动框架,国际法是全球化治理的法律结构,但它是一种宏观层面规则体系一体性不足的法律结构。因而,虽然目前的国际法承担着全球法治的主要工作,也承担着建制全球法律的主要工作,但国际法所面临的外在环境以及国际法自身的结构状态要求国际法继续完善其全球治理能力。这个过程当然是艰难且复杂的,因为全球化的进程还在继续,全球治理与国际法不得不继续面对必将继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不确定性。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国际法必将在完善全球治理能力过程中继续量变而最终质变为全球法,而全球治理的过程也将逐渐成为建制式竞争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