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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和谐劳动关系价值定位应该为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流动性协调发展。《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和实现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立法目的。该法中大部分条款都有利于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但是包括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条款等部分条款在立法价值取向上过于倾斜保护劳动者,并有使劳动关系凝固化的趋势。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与质疑。大量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规避。法律规避现象可以从侧面反映社会对法律的态度与评价,有利于认识法律的实效与反思立法价值取向的定位。
批判法学代表人物昂格尔在批判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时认为立法活动在面对现实的多样性时不能实现具体化和中立化的调和,不可能保持客观中立的价值取向。劳动关系具有多层次性的复杂特点,单靠立法活动的国家主导法制模式进行劳动关系的规制不能满足劳动关系的动态、协调发展。我国需要发展以工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