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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隐私权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数据日益呈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各种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也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给现有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与冲击。可以说,传统的隐私侵权行为在披上网络的外衣后,侵权形式变得复杂,主体也变得不易确定,这些都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且,网络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隐私在网上一旦被泄露,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不可估量。因此,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漏洞仍然存在。在此种背景下,研究如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严密的法律保护具有强烈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从传统隐私权入手,分析传统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阐明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对美国与欧盟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构想。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论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有关隐私的定义,隐私概念的历史嬗变过程和隐私的主要特征,指出隐私是客观真实的社会存在,社会舆论和法律虽然可以对特定隐私作出否定评价,但却无法否认它的客观存在。第二部分介绍了隐私权概念的由来和有关隐私权的各种观点,并对隐私与隐私权进行了简要辨析。重点分析了隐私权的本质特征和隐私权的权能,明确了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三部分介绍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并对网络隐私权的经济功能、积极权能以及网络隐私权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进行了重点论述。网络隐私权其实质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与扩展。但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使得网络隐私权出现一些新的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
第二章对隐私权的基本法理进行了论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进行法理分析,介绍了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应当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认定加害行为与侵害隐私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所谓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即可。对于抗辩事由,则重点讨论了对公众人物的限制性规则。第二部分着重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进行法理分析,主要论述了网络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加害人的确认、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说,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其实质就是传统隐私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因此,对于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传统侵权行为相同,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仍由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四个要件组成。网站经营者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对其责任和义务及其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重点论述。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国际组织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为四个部分。前三个部分重点列举了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美国、欧盟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规定,并对美国与欧盟保护模式的不同进行了初步比较。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加大力度保护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但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不同,各国在法律保护的手段和救济模式上各有所侧重,体现出不同的特点。比较而言,欧盟更注重法律保护,而美国更强调行业自律。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历程,列举了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民事和刑事条款、特别程序规定以及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法规和规章,并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新法律成果做了简要介绍。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构想,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立法思路进行了探讨,我国可以采用“先综合立法后分别立法”的思路,先制定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作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综合性规范,然后再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综合性规范不能解决的典型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第二部分主要对立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在立法中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做到个人利益与行业利益的平衡、个人隐私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应遵循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立法趋势和动态,从中借鉴可行的经验措施。第三部分对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应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次,在民事基本法中应进一步明确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对隐私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做出原则规定,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基础并为进一步立法提供依据。然后,按照“先综合立法后分别立法”的思路,制定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作为综合性规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再在这部综合性规范的指导下,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在这一较为严密、自上而下、逐层具体的法律框架下,完善相应的司法、行政配套措施,通过各方努力,为网络隐私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