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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刑事简易程序被广泛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最终都是通过刑事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有的国家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已有100多年。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开始实施是1997年,至今也不过16年。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规定有中国自己的合理之处,但对比他国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案件的适用率上也远不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对而言,刑事简易程序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根本没有机会得以应用。这与我国立法上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着巨大的关系。对此,本文选择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入手,主要研究刑事简易程序具体应当适用于哪些案件,合理的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得刑事简易程序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采用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来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通过价值分析方法,结合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理论,分析研究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界定所体现的价值。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挖掘各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通过历史研究方法,分析中国法律对刑事简易程序规定的历史,系统归纳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历史沿革。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其中主要分析了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而对他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立法上对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时分析了我国有关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完善的措施主要包括:取消立法适用范围上的模糊界定;新增其他类型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被告人选择适用之规定:扩大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法院范围和审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