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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也正成为现实的需求。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与此同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由于专利权具有经济价值,牵涉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无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会损害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很难认定专利侵权损失,更多的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来进行赔偿,所赔数额相对较低。如何有效的进行专利侵权救济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在损害赔偿方面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在我国相关法律领域适用,但是能否在专利侵权领域适用依然是具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中心,在现状基础上,结合域外法的分析,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领域的正当性和构建等相关问题。第一部分由专利侵权纠纷相关统计数据和案例出发指出目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阻遏等功能,以及惩罚性赔偿性质的几种学说。为了区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在立法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在我国相关领域适用,并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在司法方面,专利侵权成本低,收益高,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现实的困境。对于能否在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学界持有不同的观点,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对域外法的考察。受传统立法理念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大多采用补偿性赔偿制度,但在技术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对传统的补偿原则也有所突破,而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则很早就规定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完善其适用标准。第五部分是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从正义价值论,利益平衡原则,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法经济学四个方面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当性进行了详细论证。第六部分是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适用,只是在故意侵权并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适用,而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可以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从利润损失、合理许可费等方面确定补偿性赔偿数额,然后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侵权结果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第七部分为本文的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