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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是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双多边机制为基础,一直着力完善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的体制。近些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与贸易活动越发紧密,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数量大幅提高,我国改革开放和“走出去”的愿景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并且政治、文化、法律等差异性大,基础设施薄弱,种种影响下我国的外国投资在繁荣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巨大的风险,发生投资纠纷可能性也在随之增长,此时“一带一路”作为统筹国内和国外两个大局的重要工具,其有效的实施需要法律作为其强硬的后盾。作为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主要途径,投资仲裁机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使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的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二者的地位是相同的,双方通过直接沟通维护自己的权利。此种方法的益处在于该机制能够很好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投资争端能够高效率的解决。但与此同时,该机制也引发了国际上的诸多质疑。因为“正当性危机”的问题存在,投资仲裁在国际上一直饱受质疑。并且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实践运用的时候,许多问题也正备受国际上的争议,例如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偏向、仲裁程序不透明化、冲裁裁决不一致、投资者滥用仲裁机制、仲裁庭对管辖权任意解释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国际社会还从投资条约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大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方案。随着“一带一路”的全面实施,地缘政治高风险以及宗教和法律冲突引发了大量贸易摩擦和投资纠纷。现有的投资仲裁机制存在很大的不一致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并且在“一带一路”域内许多国家的投资纠纷还不能全部适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不能将纠纷提交至ICSID解决。针对这些情况,目前多数学者主张在现有投资仲裁体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并加入上诉机制,改革仲裁员任命机制。然而,近年来,国际社会呼吁保护东道国的监管权威和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ICSID所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一些支持者提出建立新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此代替原有的投资仲裁机制。在“一带一路”的建设机遇下,中国正面临着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趋势。根据情况,我们应该参与并引领适合“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该如何去选择构建的方式,如如何建立一套既能符合“一带一路”各国共同利益需求和理念,又能融合进中国元素的区域投资仲裁机制,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为了响应当前投资仲裁的多元化改革大潮流,保护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着的利益,本文结合“一带一路”的现状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从以ICSID机制为例的的传统投资仲裁机制的不足之处与“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仲裁实践所面临的问题着手,分析在“一带一路”下建立投资仲裁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中国可以引导建设更符合“一带一路”地区的投资仲裁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