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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项目融资目前已经在世界各国矿产开采、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建设中广泛应用,并且具有融资规模巨大、运行周期长、风险较高、融资银行范围广、不运行难以产生效益等特点,项目融资的这些特点显然是符合浮动抵押的特征的,国际项目融资和浮动抵押具有天生的契合点,正如英国著名金融法学家菲利普伍德所说,浮动抵押应用于国际项目融资中所展现的色彩最为动人。由于国际项目融资所具备的特点,浮动抵押在应用于项目融资时具有很多不同于普通浮动抵押的特点,但是在实践中却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运行模式,这样会对国际项目融资的发展造成阻碍。因此本文通过对普通浮动抵押、国际项目融资的特点分析比较,结合实际案例,从浮动抵押设定主体、设定客体、限制性条款和接管人等方面论述了浮动抵押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运行模式。并结合我国立法情况和实践状况,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国际项目融资的发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为了对普通的浮动抵押和项目融资进行对比分析,本章首先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担保制度、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运行模式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论述,从宏观上阐述了浮动抵押在国际项目融资担保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并且通过对国际项目融资担保制度特点的分析,结合浮动抵押的优点和缺点指出浮动抵押应用于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必要性。本章是论文的铺垫部分,介绍了国际项目融资担保体系和一般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点。第二章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论分析。由于各国的法律有很多不同之处,要形成比较统一的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的运行模式,就要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为运行模式奠定理论基础。本章从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入手,阐述了浮动抵押制度与这三大原则的冲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首先,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很多国际融资项目所在国并没有浮动抵押制度,但在项目融资中却广泛应用,笔者提出了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适当变通和利用国际私法寻找准据法的措施;第二,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项目融资中的物存在着集合物、无体物和浮动抵押客体不确定的特点,与一物一权原则冲突,对此,笔者总结和提出了去除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对一物一权原则作适当的调整的措施;第三,与公信公示原则的冲突:国际项目融资中涉及的国际登记制度不完整、浮动抵押是集合物的登记和抵押物不确定等特性违背了公信公示原则,对此笔者建议采取建立完整的物权登记制度,浮动抵押登记区别对待和将浮动抵押整体登记与个别资产的变动登记相区分的措施。本章中通过对理论问题的解决,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奠定理论基础,其中关于冲突的分析和解决措施,是笔者的创新之处。第三章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的运行模式。本章通过分析浮动抵押制度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浮动抵押的特点,阐述了如何制定统一的浮动抵押模式,是论文最重要的部分,并且也是文章的主要创新之处所在。本章提出了相对完整的运行模式: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应是项目公司;浮动抵押制度的客体应是项目公司资产的绝大部分;明确限制性条款的权利来源和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定型过程中应存在的特殊制度即财产接管人制度。在本章中针对以上四点产生的原因和具体制度都做了详细的论述。第四章对我国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本章首先从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实践情况,以及对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解决方式探讨三方面论述了建立详细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必要性。之后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相关条文的探讨,结合我国民法特点,从设定主体、设定客体、设定方式、登记制度四个方面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从限制性条款和设定财产接管人制度两方面对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