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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作为诉讼的重要环节,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改革是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课题,也是学术研究和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刑事司法鉴定诸多问题中,启动权是一个具有研究价值的内容。鉴定启动权是鉴定程序的起点,是鉴定权的具体运用,是刑事诉讼理念、证据制度、鉴定体制等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直接决定着一国司法鉴定程序的特征。鉴于此,本文以司法鉴定以及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基本原理为研究起点,在对国外主要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变化趋势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现状进行了研究。我国的实际运行状况也不容乐观,出现了一些如“邱兴华案”、“黄静案”、“杨佳案”等因为司法鉴定问题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件。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于刑事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与实践产生了脱节,在我国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普遍享有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享有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申请权,控辩双方在权利设置上严重不对等,司法鉴定公正性失去平衡,多次重复鉴定和多机关的多头鉴定时有发生,造成了诉讼资源上的严重浪费,因此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刑事鉴定启动权以程序正义和诉权等理念为基础,构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需要考虑到刑事公诉、自诉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不同,并以此为基础从启动主体,公诉案件在保留现存鉴定启动权制度下赋予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增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并对职能部门的启动鉴定权进行制约;自诉案件中法院仍维持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必要时赋予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促进程序公正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