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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处于城镇化发展的快速时期,城市数目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城镇化率由改革开放时期约17%增长到如今的59.58%,年均增速约为1.04%。伴随着过快的城镇化增长速度也带来了部分地区土地资源低效利用,城镇用地扩张迅速,人口集聚性不强,出现“鬼城”、“空城”等资源和社会问题。相关问题的出现都不利于人口-土地城镇化今后的健康协调发展,因此为保障城镇化综合系统的整体协调发展需要研究两者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促使其良好协调运转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在相关城镇化发展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可以合理表征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构建双系统非耦合的评价模型,对2007年-2016年全国31个省份的人口-土地城镇化发展水平及两者间的协调水平进行测度。通过k-means算法分析对各省份的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水平进行聚类分析,划分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的不同阶段,并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不同协调发展阶段的影响因素作关联度大小分析,判别影响不同阶段城镇化协调发展的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1.人口-土地城镇化发展水平省域之间差距较大。通过构建详实的指标体系和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评价模型,进而得到31个省份2007年-2016年的人口-土地城镇化水平以及两者间的协调发展度。纵观31个省份的城镇化发展情况可以得出,人口城镇化发展水平最高的是北京市,其指数为0.9432,而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指数仅有0.4102;而土地城镇化指数最高的是浙江省,达到了0.9822,而黑龙江省只有0.48;十年间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水平最高的是上海市,而贵州省由于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土地城镇化而导致协调水平十年的均值偏低。2.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阶段聚类分析结果与现实状况相符。依据31个省份10年的协调度进行聚类分析,确定当前我国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的阶段分类。最终确定我国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包括协调度发展水平较低的黑龙江、青海、贵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省域,第二阶段有陕西、西藏、福建等13个省份,第三阶段多为我国经济实力较发达且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度较高的甘肃、新疆、北京等14个地区。3.不同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阶段的影响因素各不相同。经过灰色关联度对不同阶段的影响因素进行关联度大小判断,由于不同阶段包含省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差异,每一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都不同。在协调度水平发展较低的第一阶段的主要因素是人均建成区面积、城镇人均住宅面积和恩格尔系数等,影响协调度水平第二阶段的因素主要有地均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恩格尔系数和每万人拥有的医师人数,在第三阶段与协调度水平关联度较高的是恩格尔系数、城镇人均住宅面积和非农人口比例。基于不同阶段的影响因素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按照不同阶段的影响因素的差异对处于不同阶段的31个省份的实际情况提出促进其未来人口-土地城镇化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主要建议如下:1.处于人口-土地协调发展水平第一阶段的四个省份都具有较特殊的资源优势,如青海和贵州的旅游资源,宁夏和黑龙江的地理位置资源,该阶段下的省份可以借助资源优势来促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如旅游资源(贵州的喀斯特地貌和青海的丹霞地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进而带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人口-土地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2.在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的第二阶段的省份多位于我国的中西部,可以根据其地理位置将其分为东中西部来分别探讨。在东部省份的发展中要注意控制建设用地的扩张速度,同时注重人口城镇化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打破城乡二元户籍的身份限制,提高人民的社会福利;中部省份在提高总体城镇化水平的基础上注意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的协同发展;西部省份城镇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注重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兼顾土地城镇化的发展,从而达到人口-土地城镇化的协调发展。3.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的第三阶段的省域依据经济实力将其分为直辖市、较高水平、中等水平和较低水平来分析,直辖市由于城市定位的不同会影响其城镇化的发展,可以更合理的考虑城市定位;经济实力较高的省份主要位于东部沿海,需注意加快二元户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合理控制土地城镇化的过度发展;发展水平中等的省域应该提升人口城镇化水平,控制土地城镇化的过度发展;较低水平的省份要保证人口-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经济实力和城市规模,实现由低水平的协调向中高协调水平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