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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是不断地走向进步文明的,但是在文明的进程中却伴随着很多其他问题,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人类破坏环境的速度越来越快,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破坏的程度越来越深。由于人类不但在生产建设或者日常生活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等,还在开发利用活动中造成大量自然资源的浪费,这些使环境急速恶化,严重影响了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开始由重视经济建设转变为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就需要法律上也加以保护。传统的环境保护一般是靠环境行政机关实行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强迫人们按照政府的决策和规定去做,确实起到了一定功效,但是其弊端和负面影响也越来越表露出来。由于依靠政府和环境行政机关掌控,处于“权利主体”地位,行政相对人只能被动接受,处于“义务主体”地位。其主要依靠政府的绝对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无条件服从来实现行政目的,这容易使行政相对人觉得社会个体利益被剥夺和限制,产生排斥感,使环境行政强制的运行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同感。面对环境问题的不断复杂化和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出现的问题,产生了环境行政指导这种新型的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将行政指导手段引入环境行政管理领域,符合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要求,可以弥补强制性行政管理的不足。环境行政指导注重公众参与和协商,采取利益诱导机制,通过鼓励、支持、奖励等方式使相对人接受指导,有效地沟通了环境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政府的威信,成为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虽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理论研究比较薄弱,法律制度仍不完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本文从环境行政指导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引出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结合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探究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和缺陷,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和救济方案,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体系。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环境问题和环境行政管理基本问题概述。本章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特点出发,引出环境行政管理的重要意义、主要形式,以及传统的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存在的弊端,指出环境行政指导在当今环境保护中已经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第二部分为环境行政指导基本问题概述。本章以行政指导作为切入点,对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进行了介绍,通过介绍行政指导和环境行政指导的关系,以及对比环境行政指导和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将环境行政指导的优势展现出来。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存在很大的灵活性,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包括劝告、建议、鼓励、奖励等,这些有的是我国环境法律中已经存在的,有些是我国需要借鉴的。第三部分为国外环境行政指导法律制度的现状。这部分介绍了日本、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国家的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及由其对我国完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启示。日本在《噪声控制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把环境行政指导制度渗透其中,有着非常显著的成效,是世界上应用环境行政指导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家。加拿大政府比较注重在环境保护上的公众参与机制和事前防御机制,且规定了对于提供虚假信息使相对人利益受损的,环境部长要承担责任,如果构成了犯罪还要判处刑罚和罚金,这都是比较先进的规定,是我国完善环境行政指导机制所需要借鉴的。第四部分为我国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现状与缺陷。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在我国兴起,并以灵活的手段、多种多样的方式在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中进行了大量的运用。但是环境行政指导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如透明性差、缺乏公众参与、法律依据薄弱、缺乏必要的救济制度等。第五部分为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制度的完善。笔者提出了建立环境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听证、告知等程序性建设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补偿等方面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