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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总第196期)发布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昌吉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证券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以下简称“公报案例”)。最高法院通过公报案例的形式,既为司法实践处理同类案件树立了风向标,又向理论界抛出了股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亟需解决的争议。第一,股权侵权损害赔偿是否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第二,股权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第三,股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第四,股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股权的定性是解决争议问题的先决条件,理论中有债权说、社员权说及所有权说,债权说因误认股权丧失处分权等缺陷不可取,社员权说因存在法律移植误区等缺陷不可取,旧所有权说因存在一物二权缺陷亦不可采。股权满足所有权的客体、权能、效力要求,故应定性为以股份为客体的所有权。关于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可否赔偿的问题,实务中多以损失不确定、没有因果关系及欠缺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实则股权侵权可得利益作为民事权益,其丧失已然构成财产损害,根据机会利益理论及风险增加理论具备因果关系,若不予赔偿有悖完全赔偿原则,亦有悖保护可得利益损失的现有立法精神,因此应当赔偿。股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可否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方式,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股份作为种类物可返还而且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完整利益,但股价的波动性决定该类案件应尽量避免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方式。股权侵权可得利益损失包括股份溢价、配股、现金分红及利息,实务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花样各异,有投资回报率法、有以侵权时计算损失、有以起诉时计算损失、有平均收益法、有比例式赔偿法还有以最初买入价计算损失,惟以欠缺合理性、不具必然性、赔偿权利人获利、赔偿义务人负担加重为由拒绝适用中间最高值法。实则投资回报率法相关性差、以侵权时计算损失和以起诉时计算损失未完全考虑可得利益损失、平均收益法逻辑矛盾、比例式赔偿法可预测性差、以最初买入价计算损失未合理分配投资风险皆不可采,中间最高值法既能充分赔偿又能惩罚赔偿义务人,并获得民意青睐。因此,中间最高值法更具可采性。股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采用举证正置易致赔偿不足,举证裁量有损法安定性,因其举证难的客观性、赔偿义务人的可责难性及类推立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推定制度,为更好发挥举证责任的引导功能,应适用举证倒置,采反证模式降低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