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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特色的经济模式取得了非凡的成就,特别是在应对近几次的经济危机时,中国制度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这使得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感受到了威胁。原属于澳大利亚国内竞争政策的“竞争中性”原则,正通过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解读、推广而成为国有企业补贴的国际新规则。一方面,欧美希望通过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广“竞争中性”原则,制定有利于己方的国际贸易新规则,避免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利用政府手段扶持其国有企业;另一方面,欧美企图通过“竞争中性”标准的制定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为欧美企业凭借现有的巨大优势进一步开拓全球市场提供制度支持,制约中国企业的“走出去”发展战略。更重要的是,原来属于国内竞争政策的“竞争中性”原则具有向“国际习惯规则”发展的趋势,经由欧美国家的大力推行,其又内含“公平竞争”的理念,未来有可能获得更多国际社会共识从而满足国际习惯规则的“实践”和“心理”要素,最终发展为具有普遍效力的国有企业新规则。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这说明“竞争中性”原则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应当抓住时机,积极推出中国版的“竞争中性”原则以促其向“良法”发展,并在批判、借鉴欧美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推进政府补贴法律化,合力助推国有企业的身份正位和良性发展。本文第一部分是“竞争中性”原则概述。该部分分为“竞争中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和“竞争中性”原则在WTO框架下的体现,内容包括“竞争中性”原则的起源、发展、演变趋势、法理基础以及“竞争中性”原则在SCM协定和中国入世相关文件中的体现,为“竞争中性”正本清源,寻找构建中国版“竞争中性”原则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本文第二部分梳理了欧美国家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的主要内容。美国通过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践发展出一套高标准、严要求、激进的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其主要存在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的非商业援助条款当中。欧盟的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主要反映在《欧盟与加拿大综合性经济贸易协定》、《欧盟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欧盟与东南亚国家所签订的一系列协定中,欧盟的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主要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之内制定的,框架性规定较多,例外较多,并且引入欧盟内部竞争法的国家援助制度。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欧美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与“竞争中性”原则的关系。美国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目的是规制他国国有企业而促进本国企业发展,可以说是要求他国“竞争礼让”的规则。欧盟的国有企业补贴规则多有例外,综合考虑各国利益,塑造公平竞争环境,符合“竞争中性”的内涵。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欧美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之于WTO补贴规则的合规性。美国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放宽了“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弱化了因果关系、增加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类型,是对WTO补贴规则的逾越。欧盟的国家援助制度和区域贸易协定的补贴规定都是在WTO法律框架内进行的,符合WTO补贴规则的规定。本文第五部分是欧美国有企业补贴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对中国的挑战及对策思考。该部分主张要充分认识到欧盟与美国的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特别是美国的非商业援助条款,是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立场制定的,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要充分认识到欧美国家在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行“竞争中性”的国有企业补贴国际规则对中国的挑战,以及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困境。应积极推出中国版本“竞争中性”原则,从国内、国际两个维度出发,构建国有企业补贴规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国有企业身份正位,构建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从而化解难题,迎击挑战。结语部分再次强调欧美国家在构建国有企业补贴国际新规则时的共识和分歧以及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倡导我国应当积极对“竞争中性”原则进行合理的中国化解读,利用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参与国有企业规则的构建,同时利用“竞争中性”原则推动国有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