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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的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这在美国电子商务领域引起轩然大波。在《市场公平法案》出台之前,美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一直持谨慎的态度。联邦最高法院的通过在案例中适用《正当程序条款》与《贸易条款》,创设“实质联系规则”限制各州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在成文法方面,美国政府也一直采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免税政策。而《市场公平法案》出台,一方面,授予各州对电子商务征税立法的权力;另一方面统一与简化各州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征税提供制度上可行性。这似乎拉开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序幕。虽然时至今日,《市场公平法案》没有如期颁布成为法律,但是其对美国电子商务征税制度的发展的影响并未因此消散。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针在评论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 v.Brohl时就指出,零售商通过网络或是邮件从事广泛的商品销售活动已经证明其在销售地存在充分的“实质联系(substantial nexus)”,对其课以一定程度的纳税义务已经具备合理性。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早期的奎尔案目前给联邦政府带来的税收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案件当时预期的合理程度。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也倾向于以更宽广的视角重新审视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之中,但不意味着电子商务征税离我国还很遥远,分析域外经验,未雨绸缪是最好的选择。本文以税收公平为视角分析美国通过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借鉴、反思域外经验,为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构建,提出有益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二部分内容主要是从西方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对税收公平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并且探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公平理论内涵的解读。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形成与发展,从案例剖析入手,阐释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发展所遇到的宪法障碍,以及为突破该障碍所产生的《市场公平法案》与各州的相关立法实践。第四部分是对美国电子商务制度的分析与评价,分别从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平、征税权分配公平、税收经济公平以及税收社会公平的角度分析了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值得借鉴之处。第五部分主要是以分析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税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借鉴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中的合理之处,为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并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