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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通过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经美国国会两院审议,美国总统特朗普签字后正式生效。该法第二章以“对俄罗斯联邦的制裁以及打击恐怖主义与非法金融”(以下简称:“《反击俄罗斯影响法》”)为题,专章规定了对俄罗斯经济制裁的程序、条件、措施、解除等具体内容,不仅使得美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直接制裁俄罗斯,还可以使美国通过次级制裁的形式,切断俄罗斯与第三国国民或实体的特定关系,起到事实上间接制裁俄罗斯的作用。此种次级制裁,扩大了美国国内法的适用范围,使得美国国内法产生了域外效力。而域外效力的产生,是由于美国践行了域外管辖权。在实践中,美国已依据该法对与俄罗斯有经济贸易关系的第三国实施了制裁,其中,制裁对象也包括了中国公民与实体。在美俄关系越发紧张以及中俄经济合作日渐深入的趋势下,有必要对美国对俄经济制裁法,尤其是与美国经济制裁法域外效力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为中国企业防范、降低美国次级制裁风险提供指引。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梳理了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概况及其国内法依据。首先,本文以“直接制裁”和“次级制裁”的分类方式,梳理了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的现状,并将本文的研究核心,限缩至因“次级制裁”所引发的有关美国经济制裁法域外效力的问题。其次,本文梳理了美国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的国内法依据,包括立法层面的法律以及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第二章围绕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法域外效力主题,界定了域外效力的范围,即“域外”指的是“领域外”,而非“法域外”;明确了域外效力与管辖权关系,并以立法管辖权为出发点,着重分析了《通过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第二章第224条、第225条、第226条、第228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以及第234条所涉及的域外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在第二章下,本文认为,根据国际法管辖权理论,《通过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第二章中关于域外制裁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国际法公认的管辖原则。第一,就属人管辖而言,美国根据《反击俄罗斯影响法》第221条第6款对美国人及美国实体包括美国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进行管辖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法的。第二,就保护性原则以及被动属人管辖原则而言,只有当受侵害对象是美国国家,且侵害客体是美国国家安全时,美国才可能依据该项原则,对发生在其域外的外国人及其行为进行管辖。在《反击俄罗斯影响法》第231条下,当第三国主体与俄罗斯方面的主体开展的重大交易严重威胁到了美国国家利益时,美国也可以依据保护性管辖原则,针对直接侵害其国家利益的人实施制裁。除了前述情形,若对仅与受制裁对象发生正常交易行为的第三国主体进行制裁,无论是保护性管辖原则亦或是被动属人原则,均无法为此类制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力辩护。第三,就普遍性管辖原则而言,在《反击俄罗斯影响法》第234条下,当叙利亚获得或发展核武器的行为是基于涉恐等目的而非实施自卫权时,美国才有适用该条对叙利亚进行制裁的可能。除此之外,美国适用该条对叙利亚进行制裁有滥用普遍性管辖原则之嫌。第四,就效果原则而言,通过对效果原则解读以及相关案例分析,得出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即以效果原则作为《反击俄罗斯影响法》第228条的域外管辖权依据。但是,合法适用效果原则的前置条件是和他国的属地管辖进行协调。第五,除了上述规定,对于《反击俄罗斯影响法》第225条、第226条、第232条以及第233条涉及域外效力的规定,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案例层面,都难以找出支持对普通商事交易行为主体进行域外制裁的管辖权依据。不仅如此,依据此类规定对第三国主体进行制裁,还有违国际法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三章围绕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法域外效力所引起的国际争端,即“美国对俄罗斯‘北溪-2号’能源管道项目制裁案”以及相关国家应对美国域外经济制裁的途径进行了分析。首先,本章探讨了制裁原因、美国可能主张的制裁依据、并对在该案下美国适用相关制裁依据对德国实施制裁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进行了探讨。其次,本文尝试对从国家层面预防美国经济制裁法域外效力的途径问题进行探索。在第三章下,本文认为,在“美国对俄罗斯‘北溪-2号’能源管道项目制裁案”中,美国最有可能依据《反击俄罗斯影响法》中的第232条关于制裁俄罗斯能源管道建设项目活动的规定,对参与该项目的欧洲公民或企业进行域外制裁。就国家预防美国经济制裁法域外效力的途径而言,在外交层面上,国家可以采取谈判与协商方式,调和本国与制裁国之间的矛盾;在法律层面上,首先,一国可以从制定国内法入手,通过制定反经济制裁法、阻却立法,通过法院颁布阻却令等形式,阻却外国经济制裁法的域外效力。其次,从国际法视角,一国也可尝试将争端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寻求专家组的法律评价以及可能的报复措施。第四章着眼于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法域外效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方面的问题。首先,本部分分析了目前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美国次级制裁风险。其次,本部分对中国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探索。在第四章下,本文认为,在美俄关系越发紧张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有必要对美国经济制裁法的域外效力引起重视。与俄罗斯的能源、金融、国防等领域开展合作时,中国企业尤其需要注意该类合作是否有为《反击俄罗斯影响法》第226条、第231条、第232条制裁的风险。相关企业应尽量在中俄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阶段、合同起草阶段、合规制度建设方面做好制裁风险防范措施。若受到了美国的经济制裁,该类受制裁企业可以通过向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请求从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中除名,以寻求救济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