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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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仅是非法拘禁罪的特殊情形。由于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不明确,且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许多相似,使得在两罪的认定上长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盖薇等人非法拘禁案为切入点,运用比较方法、思辨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及与绑架罪的区别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助益。本文分为5个部分,共计约两万字。第一部分,案由。盖薇等人非法拘禁案。第二部分,案情。简单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案情,盖薇为追索欠款,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债务人及债务人儿子。第三部分,案件焦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他人”及“债务”的理解。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阐述本案各方意见,主要分歧在被告人非法拘禁债务人儿子及索要财物超过债务数额应如何定性上。第五部分,法理分析。笔者首先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方面阐述和分析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并对理论界的各种学说提出自己的观点。犯罪客体方面,本罪是单一客体,行为人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客观方面,笔者认为本罪的行为手段与绑架罪有重合但在暴力和强制程度上都不及绑架罪。然后笔者进一步论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关于“他人”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最后,为更好的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笔者对绑架罪的构成做了简要论述,并从犯罪客体、行为手段、主观方面对两罪进行了区别。笔者认为在区分两罪时不能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为唯一标准,在具体的疑难案件中应根据两罪的实质区别,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及行为本身对他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侵害程度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结论。笔者结合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分析比较对所引案例判决的合理性做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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