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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运行已长达十六年之久,对深化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动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其在实践运作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使其饱受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本文从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着手,试图尽量详尽地分析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在借鉴国外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进行重构。文章由四个部分构成。在第一部分中,笔者主要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首先梳理了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的产生背景,接着从中央以及地方现有的土地储备法律规范着手,考察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目标与任务,再对实践中形成的三种典型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立法状况进行考察,指出我国现有的土地储备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的不足。在第二部分,笔者主要揭示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在演进过程中发生异化的问题,从土地储备的主体、范围、方式三个方面剖析制度异化的表现,并进一步分析异化的原因。土地储备制度异化的表现有三:一是主体之异化,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偏差,土地储备机构职能异化;二是储备范围之异化,土地储备对象由城市存量土地不断向增量土地扩张,威胁耕地保护;三是方式之异化,土地储备采取“低成本收购、再高价出让”方式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借助垄断权牟取巨大的利益差。造成土地储备制度异化的原因主要是:分税制改革和我国以GDP为纲的政绩考核标准刺激了地方政府“以地求财”的营利性冲动,再加上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为地方政府参与市场逐利提供了制度便利。本文第三部分考察研究了荷兰、法国、瑞典、韩国这几个典型国家土地储备制度的实践状况,考察对象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国外土地储备制度的目标与任务;二是这些国家在制度的运行实践中如何保障目标与任务的实现。总结这些国家土地储备制度运行对我国的启示,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完备的土地储备配套法律体系能保证制度运行的正确方向;第二,土地储备制度的目标定位应强调公益性;第三,各国均采取了一些重要举措来保障制度目标能切实实现,防止制度异化;第四,融资方式多元化,确保土地储备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盾。在前述三个部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在本文第四部分提出重构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设想,并进一步提出重构的基本思路是:以制度的公益性定位为导向,按照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对制度进行修正或重塑。重构之制度体系包含目标定位、土地储备主体的设置及业务范围界定、储备范围限定、土地储备的方式及储备土地供应这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