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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以立法的形式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进行规定的是法国,法国不仅在诉讼程序中规定了案外人取消仲裁裁决的异议,而且在执行程序中亦规定了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法国设置该制度的实质是旨在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不能进入仲裁程序的案外人提供事后救济权利的途径,以保护该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本文首先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包括:仲裁制度自身的固有缺陷、裁决既判力理论的扩张和案外人事后程序保障权。由此得出案外人权利需要救济,仲裁需要司法监督,但仲裁的司法监督又要和仲裁的自治性保持某种程度的平衡。域外对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已经有成熟立法的先例,本文第二章考察了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的相关立法,分独立的仲裁案外人取消裁决的异议和执行程序中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个部分,重点考察了法国的制度,评析了德日和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为我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仲裁实践中也出现了案外人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这主要是由于实体法权益的牵连关系和我国社会转型期诚信机制的缺失及当事人追逐私利的倾向性所致。但纵观我国的立法,并没有为案外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不管是基于我国的实践考虑还是完善立法的需要,我国都应该设置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有效渠道,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设置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在此原则指导下笔者对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设置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不应该将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归入已有的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而应该纳入学者正在研究的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中;此外,在执行程序中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保障它的顺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