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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家投入资金于高风险、高潜力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企业,能够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因此受到国家扶持和企业的重视。然而风险投资经过20年的发展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与我国风险投资整体机制尤其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很大关系。便利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风险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企业目的不是为控制企业或者分享分红,而是为及时退出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就现实需求角度而言,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制约着风险投资退出及整体机制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就文献角度而言,经比较现有文献后发现,法律研究不深,且未跟进研究新的法律规定(如《合伙企业法》及2009年3月31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风险投资退出的影响。本文以我国风险投资现状和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点,采用理论与实践、规范与实证分析、数据与案例分析方法研究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选择及其法律制度完善。本文创新点表现为以下方面:依托数据及现有法律分析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不同法律形态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为切入点提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障碍;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及经济环境,辅以案例说明,提出风险资本退出的现实选择;提出法律完善的新设想:改进创业板办法,立法规范OTC市场合并原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平台,提出风险投资从公司和有限合伙制企业并购退出和回购退出的法律保障以及外部法律制度完善建议等。本文结构分为风险投资的理论基础、一些国家和地区风险投资退出制度现状及启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选择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五章。第一章阐述风险投资概念,分析退出机制的必要性。第二章阐述美国、中国台湾地区、以色列及印度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及启示。第三章依托数据及现有法律分析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章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及经济环境,辅以案例说明,提出风险资本退出的现实选择。第五章阐述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