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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信息互换资料的真实性缺失、不对称性,严重影响甚至是对国家的税收资源的巨大浪费;但是税收情报交换的资料内容又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是受国内相关法律约束的。不能一味教条地遵循税收专约的相关条款规定而对国内法律进行肆意的践踏,更何况许多税收专约对于国内税法的优越性是否具有可持续的“绝对条件”,这在国际税法理论界还是有争议的。税收情报交换的资料内容必须是依据国际税收专约及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是允许或不禁止的可交换的资料,另外还要依据各种税收专约的固有性质等等;并且互换税收情报的缔约国任何一方必须极端给予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国,可能要交换的资料及情报最大程度的要做到缔约国双方对等;可互换的税收信息的使用目的应该在扩大的基础上严格限制,防止造成税收信息的滥用;国际税收信息互换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问题都应该严格执行税收专约及相关国际范本的规定。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加速国际税收信息互换制度尽可能趋于完善化,另外也迫使中国相关税务征管部门及税务理论研究者在本来就落后于国际社会的国际税收信息互换制度方面寻求解决的良策.本文就国际税收信息互换制度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