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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间判决是在诉讼中途由法官依职权作出的确认性判决,是法官指挥诉讼当事人及时、有效、全面提交诉讼资料的制度工具,有利于法官厘清案情,固定争点,加速审理、进而查明事实,有利于当事人获取心证,集中辩论,参与程序,从而维护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未规定中间判决制度,造成民事案件审理中途出现的诸多实体性中间争点难以合适的形式判定,以致当事人围绕争点纠缠不清,花费过多诉讼精力、时间、金钱,诉讼成本大幅抬高,诉讼效率却大幅降低,法院投入的司法资源与产出的司法成果不成正比。为解决前述问题,我国有必要引进已为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并为司法实践广泛运用的中间判决制度。本文第一章为绪论。本部分主要内容为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不足处与创新点,着重引入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这个主题。本文第二章考察分析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基础理论,分为三节。第一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概论,讨论了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与终局判决、部分判决以及中间确认判决的区分。第三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域外立法,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关于中间判决制度的规定。本文第三章考察分析在我国确立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正当依据,分为四节。第一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法理基础,认为程序利益保护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可为中间判决制度提供法理支撑。第二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功能分析,认为中间判决制度具有指挥诉讼、促进诉讼、公开心证、促成和解以及继承判断的功能。第三节为我国确立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必要性,认为我国现行裁判类型体系化不足,实体性先决事项的司法判定方式不合理,因而有确立中间判决制度的必要。第四节为我国确立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可行性,认为中间判决制度与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处分原则并无冲突,且兼容于我国既有的诉讼制度,如先予执行制度、民事诉讼相关立法规定、裁判体系等。本文第四章考察分析在我国构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程序设计,分为七节。第一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对象,提出中间判决的适用对象应为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以及给付之诉中的请求原因,而程序性中间争点无须中间判决予以裁判。第二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的启动程序,提出依据中间判决的不同类型区分启动程序,法定中间判决与任意中间判决均是由法官依职权作出,不同之处在于法定中间判决是法官必须依职权适用的,任意中间判决则是法官可以依职权适用的。第三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的适用时间,提出法官适用中间判决的初始时间当为第一次组织证据交换时(第一次言辞辩论后),适用中间判决的截止时间应为最后一次言辞辩论终结前。第四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的适用条件,提出中间判决的适用条件有四:一是先决事项的重要性;二是先决事项的争议性;三为先决事项须经言辞辩论;四为先决事项的心证形成。第五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的法律效力,分为两部分,一为终局判决确定前中间判决的效力,提出中间判决具有“暂时的”形式确定力。二为终局判决确定后中间判决的效力,提出中间判决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既判力,仅具有争点效,但对抵消抗辩的判定是特殊情况,具有既判力。同时,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提出中间判决制度如引进我国,应具有事实证明效力。第六节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的救济途径,提出中间判决不可即时上诉,须待终局判决作出后一并上诉。第七节为中间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中间判决书的内容无须包括上诉法院与上诉期限以及对诉讼费用的裁判,应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言辞辩论的终结之日、据何作出中间判决以及作出后的法律后果等。本文第五章考察分析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配套措施,分为四节。第一节为完善争点整理程序,建议我国民事诉讼应建立完善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仅在庭审过程中整理争点,将使当事人一方陷入被动。第二节为确立限制辩论原则,建议我国民事诉讼应确立限制辩论原则,法官得命令当事人就将以中间判决认定之事项展开集中辩论,不得分散辩论。第三节为改革庭审构造,建议我国民事诉讼应合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应该按照各争点之间的逻辑关系依序开展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第四节为明确阐明事项,法官应予阐明之事项包括:一、法官为或不为中间判决之理由;二、补充诉讼材料之事项;三、中间判决作出后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