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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分析研究的方法,对信托财产的公示制度进行研究,以我国信托法为基础,通过对国外一些制度和做法的参照和介绍,针对我国信托公示现状和制度缺陷进行论述。详细论述了信托公示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为信托公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一部分引论,简要介绍了信托的历史、概念、功能,引入信托财产及其公示制度的涵义。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信托制度的基础和保障,而信托财产的公示则是信托的重中之重,有时候直接关系着信托关系的成立与否。信托公示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信托财产公示,是指通过法定的方式使交易者知悉该项财产已设定信托之事实,并以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信托从英美法系引入以来,一直都面临着法律传统不同所带来的问题,所以要注意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与我国现有法制的结合。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信托公示的原因也就是必要性,主要分三节来谈,首先是信托财产作为物所具有的绝对性及作为信托关系中的财产所特有的独立性,正是由于物权的绝对性,使其具有作为物的公示必要性,而信托的独立性,又是信托财产公示的主要原因及内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效力表现在对信托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的影响上,对内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对外独立于第三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接着笔者从交易安全方面来进行探讨,阐明了信托财产公示对于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安全的意义。最后一节从多个方面说明了信托财产公示的意义,为本文的进一步的深层探讨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研究探讨了信托公示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信托的基础——信托合同入手,突出了信托合同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谈到了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对信托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了比较论述。本部分还对信托公示的效力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有对于信托关系的形成效力、公信力及对抗力。对于国外的一些制度和做法,笔者也进行了比较论述,主要是各国实践中所采取的公示效力模式。 第四部分信托财产公示的范围和方式,首先对信托财产进行了一个总体的界定,包括信托财产所具有的特性和确立原则。对于不同的财产类别,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公示方式,主要有登记和添置标签,当然,对于后者,我国信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信托财产公示的现状和缺陷进行了讨论,主要是信托公示方式的单一及采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弊端。在此,笔者提出了具体的制度上的设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