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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直视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整个刑法理论中起着最基本的作用,是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立法中的确定,不少学者开始质疑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地位,否定其在刑法中的本质地位,认为社会危害性概念存在不足,功能存在局限,认为其与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但是,社会危害性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础,其有自身的优越性,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还是从社会危害性的外延;或者是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或者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解释中的适用,都能得出社会危害性并未违背现代法治的要求,而其正是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积极推进现代法治的建设。因此,肯定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地位,不仅能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发挥其积极作用,更能推进现代法治的建设。本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社会危害性的基本理论。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社会危害性的性质两方面介绍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本内容。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的危害性,是犯罪范畴内质与量的统一,认为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并不是一个模糊的、抽象的概念,它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且它的实体性表现在刑法分则之中。第二部分:介绍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地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犯罪的实质内容,它与犯罪的形式内容共同构成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互为补充关系,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社会危害性也有存在的必要,二者适用在不同的条件下,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第三部分:介绍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功能。社会危害性通过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解释上的功能,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第四部分:介绍社会危害性的发展性。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认识的进步、法制的健全都影响着不同时期社会危害性的确立。也正是受着这些因素的影响,社会危害性不断发生着变化,使之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特定时期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标准,使得一些新罪的出现、一些刑罚的改变。第五部分:介绍社会危害性的现实意义——以社会危害性为视角对现行刑法罪名的思考。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一行为是否是犯罪的标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危害性有其自身的特点,加之社会发展的易变性使得某些犯罪的存在不合理。这种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现行刑法下应该废除的罪名未废除和一些新的罪名应该确立而未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