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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应时代与社会之需得以蓬勃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行政立法是一把“双刃剑”,随着行政立法权的不断扩张,实践中它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经过大量的理论探索与法治实践,公众参与已经成为了域外很多国家有效控制行政立法权滥用、弥补其合法性欠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与参政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公众参与权方面规定得非常笼统和模糊,导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主导权过于膨胀,很多时候公众并不能切实有效地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中来。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以保障公民参与权的有效行使,从而使行政立法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本文中笔者希望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现状的反思,正视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然后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经验,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有效参与行政立法的实现机制,以制约和防止行政立法权的违法和滥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基本概念的内涵,阐述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法理基础以及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从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入分析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从中查找出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三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然后总结出这些国家公众参与制度中值得借鉴的地方,包括了以下四点:公众参与渗透行政立法的各个环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形式多样化、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化、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保障机制健全。第四部分从建立引导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规范立法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健全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三个层面来构建公众有效参与行政立法的实现机制,以达到有效控制行政立法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其中引导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带动机制、拓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途径、积极培育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规范立法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包括行政立法公开制度、行政立法动议制度、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保障机制包括了建立公众参与的回应性机制和构建公众有效参与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