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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际上就已经出现了废物的越境转移,一些发达国家将废物合法或非法地转入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其中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成为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最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作为一种国际污染转移方式严重侵害了被转移国家和人民的环境权,违背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国际社会经过多方努力目前已形成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一个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为核心,由全球性、区域性公约、双边协定及国内立法等组成的,多层次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框架。本文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其中前两部分是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概述和对其背景和成因的分析。重点界定了本文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概念。第三四部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的原则。其中危险废物的最小化原则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和国际民事环境赔偿责任制度是本文的重点,在第六部分我国应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措施中有所借鉴,并提出了完善改进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