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凸显,给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甚至是难以逆转的损害。但是由于环境损害所涉及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传统的私益诉讼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需求。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不同程度地赋予给了检察机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在国内,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地探索,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直接起诉三种方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做法,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加以研究,为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文章采用了综合分析法、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法这三种研究方法,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将全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重点介绍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初步界定。第二部分从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入手,加以简单归纳整理,进而指出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诸如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专业人员缺失、自身环境公益诉讼意识不强、诉讼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首先对国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其次,指出为摆脱“直接利害关系说”对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限制,近些年学者们所作出的努力。第四部分指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表,仅靠部分环保组织难以挑起环境公益诉讼大梁等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第五部分指出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身份与其法律监督者身份并行不悖、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现有实践活动等决定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第六部分在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上给出自己的合理建议,法律依据方面,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机构设置方面,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境公益诉讼。人员配置方面,提高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环境公益诉讼业务能力。最后建议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将其与现有的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