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法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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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产生了多种文明,而法制文明确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它不仅凸显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制发展状况,更为重要的是描绘了其中法制变迁的轨迹,展现出一种相对直观的文明表象。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的进程中,无论是发达还是落后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俄罗斯作为一个古今国际上都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它的存在和表现不容忽视,如果站在俄罗斯法制史的角度上观察,其古代时期的法制则更是一个值得探究和讨论的问题。在俄罗斯古代的法制进程中最具有标志性的表现即为《罗斯法典》,它可谓是俄罗斯法制进程中一个里程碑。《罗斯法典》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而其政治基础就是基辅罗斯的建立。基辅罗斯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也称罗斯。罗斯国家的建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史学问题,简而言之它是在内在基础和外来入侵的双重条件下形成的,而《罗斯法典》就是在罗斯国家这个政治组织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从这部法典的内容来源上考察,其具有多元性,包括原始习惯、王公立法、会议决议、国际条约及外来法制,整部法典包括《雅罗斯拉夫法典》、《雅罗斯拉维奇法典》和《莫诺马赫法规》以及其他一些法规,其中的内容都是在这些来源的基础上逐渐出台的,同时法典中的各部分都是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产物,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而制定、修改和增补,直到13世纪初才将几部分整合成一部法典。所以从实质意义上说,《罗斯法典》并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典,而是一部法律汇编。从文本上分析,《罗斯法典》分为简编本法典和详编本法典,同时在俄罗斯历史文献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典抄本,这些抄本的不同出处或者是内容序列都决定了法典的版本类型。相对于近现代的成文法典而言,《罗斯法典》在体例和结构方面都显得原始而粗糙,甚至略显复杂,条文编排也略显凌乱无序,逻辑和语言风格也较为简单,但作为一个古代法典的确无可厚非。对于当时的俄罗斯国家和社会而言,对外征战和对内统治是并行的,但是出于政治巩固和社会稳定的考虑,需要有一套较为实用的制度来保障国家的运行,首先就要保证王(大公)权,王公的权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的变迁产生了变化,其身份性质也由以往的部族领袖转变成了君主,而且逐渐建立起一套王位的继承制度,虽然其中经历了由顺序制到世袭制的变革,并且当中弥漫着腥风血雨和激烈争论,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都起到其应用的作用。罗斯初期并没有制度化的行政管理体系,然而也逐渐的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起了一套管理系统,大公依靠各地的封邑王公、波雅尔以及具有军事性质的亲兵组成核心统治机构,并且建立了谓彻、王公会议、杜马和封建主大会等机关,同时在地方建立了市镇、村社组织,赋予其职能来实现基层的统治。不仅如此,罗斯还建立起了等级制度,借此来保障特权利益和社会控制的有效性,当时社会中存在不同的阶层,包括特权阶层、自由民和奴隶,并且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还产生了贵族、依附的斯麦尔德和债农这些新阶层,他们都是社会人员的组成部分,各自具有不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法律给予他们不同的定位,实行着有差别的对待,并借此来凸显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的表现在法律规定中都可以明显体现出来,统治者也需要用这样的方式来维护上层人员的利益。基辅罗斯的法律制度集中表现在《罗斯法典》中,记载的法律内容较为丰富,如果用近现代的法律语言来考察,当时的法典中已经存在有关刑事、民事、司法和诉讼各方面的规定。首先,涉及较多的就是刑事法律制度,包含了犯罪和刑罚两个部分。其中关于犯罪的理论问题表述极为模糊,只能从一些具体条文的描述中分析得出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集体犯罪问题,犯罪类型集中在侵害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主要表现为杀人、人身伤害、侮辱性的行为、盗窃、损坏他人财物等,此外还包括危害国家政权和宗教道德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后两者在法典中并没有直接体现。刑罚方面则包括了具有私力性质的血亲复仇,具有财产性的罚金、命金和赔偿金,流刑和没收财产,以及法典中未提及却实际应用的死刑。其次是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以及财产法律制度。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则,在法典中并没有提及,但是通过一些相关资料也可以大致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其中缔结婚姻的方式从原始的多神教时期的抢婚、买卖婚和送婚到后来东正教教会时期的宗教婚礼,经历了一个法律与社会的变迁过程,并且在社会中存在原始方式与教会方式并存的现象。宗教结婚的缔结需要具有法定条件,须举行教会式的婚礼,解除也需要通过教会才可以实现。家庭中的成员之间需要根据一定的既定关系才可以维系,其中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就很自然的建立起了家庭中的各种规则和秩序,并且已经出现了监护制度。相对婚姻家庭制度而言,继承制度在法典中有明显的规制,当时法律已经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且以各种形式和方法来调整继承事实中的事件,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性别的差异以及法定事由的不同都会使得继承方式不同。民事法制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财产法律制度,物权对于当时来讲并没有很大的意义,占有和所有权的区别已经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物权制度并不完善;相比较而言,债法方面的制度就显得丰富一些,当时出了极少数的侵权之债外,最多的就是契约之债,并且存在多种契约形式,形成了一种契约体系,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套契约型债法的规则。最后,在司法与诉讼方面,《罗斯法典》也具有具体体现。当时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而是依靠各种行政性机构来完成,审判组织包括王公法庭、谓彻、村社法庭和教会法庭,以及具有世俗和教会混合的会审法庭,诉讼主体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家庭,同时已经出现了诉讼代表,诉讼主体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起诉是最主要的方式,并且法律规定在起诉之前还有一个对质程序,用这种较为特殊的行为来完成诉讼中可以完成的任务,而抓捕罪犯的责任多落在村社身上,而具有利益性的执行行为则被统治阶层所垄断。在诉讼中较为重要的就是证据,这直接影响到了诉讼的胜败,所以在当时具有一整套的证据制度,即包括直接性较强的供词,证人的作证,也包括神秘而有效的神判,甚至存在为法律所回避的司法决斗。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也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这些不仅是一种常规性的收费,更主要的是可以为统治阶层带来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俄罗斯是一个宗教性格较强的国家,这在其古代社会就已经很明显。俄罗斯的宗教经历了多神教到东正教的转变,并且形成了双重信仰,这些对于法制的发展和变革都有很大影响,而其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就是东正教。东正教的传入和确立使得罗斯开始转变统治方式,利用宗教完成其政治目的的意图日趋明显,而从法制角度来看,教会及其规则对《罗斯法典》本身和法律制度的影响都凸显了出来,可以说,无论是对原有习惯法的改造还是对法典的编纂,都是俄罗斯法制中宗教因素的表现。总体而言,《罗斯法典》作为俄罗斯法制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典,应当在客观的层面上去评价其意义。对于当时的罗斯社会而言,法典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控制和法制发展方面都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在俄罗斯法制发展的进程中,《罗斯法典》无论在当时还是其后的历史阶段都依然产生着影响,发挥着法律传承的作用和功能。同时《罗斯法典》还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宏观层面上它不仅是俄罗斯法制的基石、俄罗斯法典化的开端,微观上也是俄罗斯法制史、社会史学术研究的重要史料。《罗斯法典》作为俄罗斯法制史上的最早法典,在现在已经失去了其往日的光辉,但是对它的考察和评价依然不能忽视,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学术价值和意义都是不可小视的历史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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