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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核心理念是确保国家机关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政的历史经验表明,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有赖于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度平衡。马伯里案提出了一个超越国界的永恒命题:要实施宪法、实行宪政,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赋予司法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之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平衡机制。和其他社会调节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它除了发挥消除矛盾、化解纷争功能外,更体现出其宪政价值。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学理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还有较大的区别,它根植中华历史文化传统,诞生于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为中华文化走向现代文明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及其功能已经不能适应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许多与此制度相关、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已无法以局部微调的方式予以解决,必须从整个制度设计的层面寻找解决方案。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部分,司法权的配置关系到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考虑到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考虑到负面效应,都必须把握各种要素的平衡。笔者既不主张全盘移植,也反对“移动家俱位置”式的小动作,主张将政治体制中司法体制的一个领域—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突破口,进行重新构建,以此来推动相关制度的变革。 首先,笔者以当今普遍存在的司法审查制度为背景,从宪政的角度,审视和探讨了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性质、功能、缺陷及其完善。通过对普通法传统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考证,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其有明显的区别,但我国的行政诉讼所体现出的属性显然属于司法审查的性质。通过对两者的分析与比较,初步指出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的界限及存在的内在联系。由于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基本制度,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与我国的民主宪政建设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笔者进而对行政诉讼制度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促进人权的保障及宪政文化的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阐明了行政诉讼制度研究应当以宪政为背景。 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制乃至行政诉讼制度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笔者简要分析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