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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邹家村的土地纠纷来回应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不仅是国家制度的单方面安排,而且是和地方的经济、文化和习俗结合在一起。农民也不是完全被动接受国家的土地政策,而是积极主动的建构者。农民把当地的宗族观念嵌入到当下的土地制度中,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国家和地方共同建构的。 本文大致以土地纠纷中呈现的矛盾为序来展开,并以三个具体的土地纠纷事件为例分析了邹家村的土地制度和祖业权。这几起土地纠纷中表现出三对矛盾,即土地的祖业权和承包权的矛盾、集体权和个人权的矛盾以及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矛盾。 在邹家村,不仅村民的祖业权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当地政府和村干部也是承认祖业权的存在。由于经济开发,镇郊村的土地升值迅猛,加之由于职业分化,农民更加注重土地的级差收益;因此土地上存在的祖业权和承包权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征地款的分配中,当地政府出台了祖业权和承包权四六分成的方案(即祖业权占40%,承包权占60%)。这种征地款的分配方案不仅解决了征地纠纷,而且加快了地方的经济建设,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 这些现象的描述和分析是当前土地制度在村庄中的微观呈现。它的意义不在于回答土地制度的改革走向问题,而是通过对邹家村村民、村干部及地方政府对土地所有权的认知来看土地权属的建构方式,是国家和地方的相洽相容,同时也是宗族性村庄在解决土地纠纷中可以参照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