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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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写入法律当中。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经过三次修订,依然保留该原则,最初规定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所以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也不能加重其刑罚。其本质是给予被告人的一种权利保障机制,通过限制二审法院加重上诉人刑罚来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目的是保障人权。我国法治传统中渗透着重实体的思想,这种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恰恰影响了该原则的适用。上诉不加刑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理念,这与传统的打击犯罪、实事求是的思想相违背,同时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发回重审、再审等程序的规定更是对该原则的实行产生阻碍。在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部分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获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的量刑减让利益,另一方面却借由上诉和二审程序来实现其“留所执行”等不正当利益,存在借由“上诉不加刑”来滥用上诉权之嫌。这些无疑都挑战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维护了上诉权的行使;切实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加强一审法院的审判责任感;督促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诉职能,同时发挥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强化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也为冤假错案的上诉提供了程序保障。从控、辩诉讼力量来看,上诉不加刑原则赋予上诉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权,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只有理清其立法价值,让人们从内心认可它,才能从根本上为司法实践保驾护航。在司法实践的二审程序中直接违反上诉不加刑现象较为罕见,但以间接方式违反上诉不加刑的案例却并不少见,通过检索案例可以发现主要借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外衣发回重审,抑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打着纠错的名号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学界就此现象产生争辩,提出发回重审全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建议和法律依据,从而堵塞通过发回重审变相加刑的通道。对通过再审加刑存在两种声音:一是认为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精神;二是认为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同时有必要坚守实体真实,有错必纠。两者之间仍然处于一种博弈状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继续寻求一种平衡,协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价值选择。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变相加刑较为普遍以及对上诉权滥用产生不同看法的现状,首先应从传统观念、思想中跳脱出来,理解上诉不加刑的内涵,协调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的关系,使其发挥程序保障的功能。同时对上诉权滥用问题进行辩证认识,借鉴国外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认识并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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