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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一种关系,其运行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进程,同时也将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重大影响。而解雇直接决定着劳动关系能否建立和继续运行,因此研究解雇制度是研究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域外对解雇行为的保护较为严格,尤其对不当解雇的行为配套有完善的救济程序。而我国对于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规定较为分散也不合理,无法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不断对该制度进行完善,让劳动者能够运用法律作为自己维权的武器,并且以此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我国的劳动立法并没有对何为不当解雇做出规定或者解释,只是列举了违法解雇的情形,而且没有对歧视性或是报复性等反社会性的解雇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此类解雇实则是没有正当且合理的事由,因此应同违法解雇一同纳入到不当解雇中。不当解雇不仅侵害了劳动者个人的权利,还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对受其侵害的劳动者进行事前的解雇保护以及事后的法律救济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也能够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不当解雇的范围与不当解雇的法律救济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若要完善法律救济制度首先要探讨不当解雇在范围上是否有不足之处。由于劳动立法缺少对反社会性不当解雇的规定,却又明文列举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导致了既存在保护不足,又存在着保护过度的困境。由于反社会性的不当解雇侵害了劳动者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应该禁止用人单位以此事由来解除劳动关系,并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合理的解雇事由却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无法适用,从而约束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应当增加合法解雇的兜底性条款,缓解这种保护过度的窘境,以实现公平与正义。劳动者在遭受到不当解雇之后,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二者只能择一。由于劳动合同本身的特性,不能完全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则来履行,致使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欠缺考量的标准。劳动合同因不能强制执行,从而引发了在实行过程中执行困难的问题。因缺少可以替代的执行机制导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救济方式难以发挥良效。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同样欠缺合理性,未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损失、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等,导致了劳动者难以获得真正的救济。因此增加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考量因素、设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替代执行机制,并重构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充分发挥工会在不当解雇救济过程中的作用,让劳动者的损失得到有效的弥补,让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是完善救济方式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