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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民法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我国目前还未正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立法,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应用和云计算、云服务的普及使传统意义上我们理解的个人信息涵盖内容无法适应新趋势和新的要求,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这也说明了网络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立足于在互联网环境之下讨论“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基本概念和内容以及以互联网时代为背景探析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民法保护及对应的信息使用者的权利规制,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资料进行考察和借鉴来寻求适合于目前我国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在私法领域保护的路径和模式的选择。亦在篇幅当中对“决定”中关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行讨论。本文共分为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导论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目前对其关注的趋势,指出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无法涵盖互联网背景下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因此存在对互联网环境当中探索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民法上保护的必要性。文章对全国人大常委2012年作出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中有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内容予以阐释,旨在交待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民法保护具备法律基础。本论第一部分,对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及基本特征进行阐释,整理了国内学者对个人信息内容所持的观点,并对域外在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上所采取的保护模式进行归纳。本论的第二部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中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基本定义和内容,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个人信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个人资料进行区分。本论的第三部分总结互联网背景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和目前在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探讨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制度和合同法中的一般原则及具体条款来保护其相关权益的利弊得失。结论部分总结国内相关立法的不足,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民事保护上的做法,提出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在民法保护上的建议来推动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