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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领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各种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高科技化。这些变化使得常规侦查手段以外的其他侦查方法应运而生。秘密侦查因为其具有事先性,主动性等特点,在侦破智能化,有组织化等重大疑难案件的过程中起着巨大作用,从而被各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广泛使用。但是,也正是由于它本身具有隐蔽性、不透明性等特点,使得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容易走向“暗箱操作”的误区,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缺乏有关秘密侦查使用的具体规定,结果导致秘密侦查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获得的证据材料未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利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本文将秘密侦查作为研究对象,对秘密侦查的定义予以重新界定,分析概括出秘密侦查的特征,找出秘密侦查存在的现实意义,阐述将秘密侦查进行法制化的必要性。分析比较了国外法治国家有关秘密侦查相关制度的立法,从中寻找我国构建该制度时值得借鉴的地方。最后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价值方面对我国构建秘密侦查制度进行了价值定位,在比例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审查监督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