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为现代经济法主导主体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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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关于国家的讨论  经济法无论是其最初诞生还是存续发展,无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还是依法治理经济暨依法治国的主观要求,都与国家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探讨与国家相关的问题这一基础性工作,对于经济法理论工程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国家的定义:  应从不同角度理解和把握国家,要在理念上严格区分政府与国家.认为就现代经济法原理的意义上来说,对国家这一概念应作出三个定义.  国家的第一定义是指,国家是人类以政治权力为核心,构架特定社会的权力结构体系.  国家第二定义是指,国家是由以政治权力为核心的权力结构体系与该体系所构架的特定社会共同组成的人类组织.  国家的第三定义是指,国家是由以政治权力为核心的权力结构体系与该体系所构架的特定社会共同组成的人类组织的至上权威代表。  国家定义的意义  一、东欧剧变、苏联垮台后,马列主义面临严峻的挑战。研究、发展马列有关国家的学说,是为完善发展和捍卫马列主义所做的具体理论工作.  二、经济法从诞生、存在和发展过程中,每时每刻与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研究国家问题对现代经济法有了奠基性、原理性意义.  三、求生存、图发展必须尽最大努力排除横在我们与西方之间的障碍.本文的国家定义有意回避了与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正面冲突.这样定义也是基于经济法的帝王原则——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优效发展的原则。  四、我国已经确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并已在宪法和特别法中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实践一再验证这伟大创举是适应国际新环境和国内新形势,符合经济法帝王原则即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优效发展的。重新探讨、发展马列学说符合这种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  五、现代经济法的精髓在于国家参与论.而国家参与论是把国家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丰富资源.国家作为权力结构体系,在纵的方面具有层级性,在横的方向具有分野性,本文定义有助于建立国家资源论思想理念.  六、现代经济法是主张威德主义的,认为解决中国问题关键在于威德并举。威,指中央权威,德指功德在民。本文定议中,第三定义强调的就是中央权威;第二定义强调的就是功德在民.而第一定义国家则强调,政府并不就等于国家,政府仅是国家这一“权力结构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代表机关。当出现政府无权代表的情形时,本文三个定义的国家都应发生对其否定的法律效果.  七、上述国家定义旨在为现代经济法理论大厦奠定理论基石,但愿在今后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建设的过程中,本文的国家定义能发挥坚实的基石性作用。  下篇国家为现代经济法主导主体原则  国家为经济法主导主体是现代经济法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确定这样一个基本原则,首先要明确现代经济法是以国家作为其主体为基本前提的,没有这一前提就不存在现代经济法;其次是要明确国家不是现代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而是现代经济法的主导主体.  近、现代经济应在宏观上划发为社会经济和个体经济两大系列。社会经济提出了两个基本客观要求:一个是要求国家作为其内在主体,一个是要求有专门属于自己的法即经济法,而经济法又要求国家作为其主导主体。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也将在两个层次上进行,第一层次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为近现代社会经济内在、天然、自觉的经济主体,并就当前经济法学界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即国家对现代经济的作为是外部的于预还是内部的参与阐明我的观点,第二层次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为现代经济法主导主体,并从一个侧面阐述我的经济法是高级法的观点.  国家为近、现代社会经济内在、天然自觉的经济主体.  1、国家为近、现代社会经济内在、天然、自觉的“纵向”经济主体。  近、现代经济的主流是社会经济.总体上社会经济需要两类重要的基本分工:一类是纵向体系化的组织管理分工,另一类是横向体系化的生产经营的分工,从纵向看,社会经济整体上需要一个必不可少的统一管理体系,否则社会经济就会混乱甚至崩溃,这是因为社会经济是系统性经济,作为系统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连锁互动性。在社会经济这一系统中,原本相互分离,各自独立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特定化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元素。而社会经济系统结构的秩序性则是要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这四个特定无素一定要处于一种良性的连锁互动的相互关系中.  作为系统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则是瞬息万变的激烈动态性.这样,社会经济所构成的经济系统就是一个瞬息万交、连锁互动的动态系统.这样一个系统,其瞬息万交性决定了每时每刻都可能在该系统内的某一个点上发生问题,而其连琐互动性又决定了一旦在该系统某个具有关键意义的点上出现问题,就会传导性地给社会经济整体带来难以预料的灾难.近几年的日本泡沫经济,亚洲金融危机就是显例.  因此,对于社会经济这个动态经济系统来说,其内部建有一个健全的整体控调体系是该体系稳定、有序地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而国家则内在、天然、自觉地成为这一内部控调体系。  2、国家为近、现代社会经济内在、天然、自觉的“横向”经济主体  从横向意义上看,国家主要充当两类经济主体.一类是生产经营主体,一类是投资主体.一般来说,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直接目的不是赢利而作为投资主体的直接目的则必须是赢利.在上述两点上,国家作为经济主体与一般经济主体相比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国家为现代经济法主导主体  1、国家为现代经济法主体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  近、现代社会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行为符合自己的“意志”而不是相反,但国家的至上权威性和结构体系性为国家的恣意行为准备了天然的优厚条件.国家经常是公然违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为所欲为、一意孤行.对此,有效的手段就是法治.要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  人类实践一再证明,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荣辱兴衰,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这正是国家作为经济法法内的主体能够为国家这一权力结构体系整体接受的最客观、最现实的可能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WTO之际,国家为经济法法内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加速度地转化为现实性.这种观实性,在我国日益加快的法制建设中得到了充分验证。  2、国家为现代经济法主导主体  社会经济对国家的要求限于其适应性、消极被动性、遵守客观规律性,即国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现代经济法对国家的要求则上升了一个层次。是在社会经济对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作为其法内主体,提出了创造性、积极主动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即国家积极、自觉、主动地促进社会经济优效发展的更高要求。这也是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区别于其它经济法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  国家为现代经济法主导主体体现了三个重要特点,即高级参与性,积极进取性和高度责任性。  国家为经济法主导主体不仅要强调国家在经济法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更要强调国家在经济法中的特殊法律责任。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国家既有以主导主体的参与,又有以平等主体的参与,更有以辅助主体的参与.  国家为经济法主导主体,既强调国家特殊的经济法地位,更强调国家特殊经济法责任.这就为国家权威与责任找到了平衡,这就为国家权威找到了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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