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生存权救助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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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法律的最终实现方式是执行,执行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救助成为捍卫社会公正的最后一块儿遮羞布。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执行救助逐渐受到世人的关注,进而影响法院的形象,甚至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执行过程中,当个人的生存权难以实现的时候,国家有义务保证公民最起码的生存权,这种义务不是国家对公民的施舍,而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应该是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正确认识并认真落实这种关系,才能实现理想的执行救助。本文以执行救助的典型个案为线索,对个案进行详细解析,试图扬学界、实务界之所长,避学界、实务界之所短,立足于锦城市云长区人民法院1的实际情况,结合调研和理论,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折射出执行救助所反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的问题。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执行救助现状的分析,得出执行救助中国家义务缺位的结论。通过对典型个案的描述,分析执行救助在现实中存在的困境,进而理清执行救助中各方的思维逻辑,通过分析得出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义务的缺位。第二部分论证在执行救助中国家义务的合理性。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是国家的基本义务,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生存权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一方面提高了执行救助的理论层次,同时也夯实了执行救助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重构执行救助。在执行救助中,实现国家对公民的救助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实施这种义务救助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现实性。总之,本文关注的是民生问题,以国家义务为中心,以执行救助的个案为切入点,全篇通过解构当前的执行救助,提出国家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义务,重新定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唤起对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重视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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